看标题有没有想起某个人,
北宋末年的,
害病,被毒杀,
想没想到?
再提示一下,
他有个弟弟,打过虎。
想起他弟弟,难免又想起三碗不过岗。

喝酒,趁病,要命。
把这三点联系起来,
就不得不提一下今年民法典一个新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种劝酒情形要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已醉酒没有自制力或意识不清,仍劝酒,或者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
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喝酒可能引发疾病,仍劝酒;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酒友喝醉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力,同饮者没有将酒友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的。

再来分析一条案例,
话说,
当年,武松到达景阳冈下的酒店,听店家说“三碗不过岗”后,一下子不服,对店家道:“我却吃了三碗,如何不醉?”、“你尽数筛将来!”、“要你扶的,不是好汉!”,一口气吃了十八大碗,一定要向店家证明——我武二郎酒量比他们大!
随后,
便上山打死了国家一级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放在当今,铁定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武松在阳谷县打死老虎,据此推算应是华南虎,长期濒危,目前已灭绝。
那么问题就来了,店小二算不算“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是不是同样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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