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遗产超额分配与复分法
问:什么是遗产超额分配?
答:法学家对此的定义是:法定份额继承者的份额增加,但实际所得的继承份额有所减少。经典记载第一宗遗产超额分配案例是由欧玛裁决的。当时,一个亡者的丈夫和两个姐妹同时继承遗产,欧玛对在场的圣门弟子问道:如果我先让丈夫或先让两姐妹继承时,一方有遗产,另一方没有遗产可继承。你们告诉我该怎么办?结果,安巴斯告诉欧玛使用遗产超额分配法。
问:能为遗产份额增减举个例子吗?
答:可以。遗产份额增减有两个例子:
1、有个女人归真后留下丈夫、两个姐妹和两个同母异父的姐妹及母亲。这种分配法命名为舒莱哈式的裁决。当时舒莱哈法官对本应继承亡者遗产的二分之一的丈夫,给了遗产的十分之三。于是亡者的丈夫不服气,在各部落大肆宣扬舒莱哈没有给他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遗产。舒莱哈听到后批评了他:你难道要隐瞒了遗产超额分配法?
2、有个男人归真后留下一个妻子,两个女孩和双亲。后人把这种分配法被命名为讲演台上的分配法,因为阿里曾站在库法的讲演台上说:感赞真主!他秉公裁决,按每个人的工作给予报酬,最终的归宿只归真主。有人向他请教上述继承人怎样继承的问题,那人叙述了情况后问:这种情况下妻子该得多少遗产?阿里回答说:妻子和这些人一样继承时,由原来的法定八分之一的份额转为九分之一,接着他继续讲演。
问:怎样分配超额的遗产?
答:首先了解问题的根源和每个法定份额继承者的份额,放弃法定继承数额,而后,把他们的法定份额加起来作为分母,再划分遗产。因此,每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有所减少。实际上这不是行亏和虐待。
例如:一个丈夫和两个同胞姐,妹一起继承亡妻的遗产。所以,分母为6,丈夫应得6分中的二分之一遗产,也就是六分之三;两胞姐妹得六分之中的三分之二,它就是六分之四。这样分子数为七,按以此分配遗产。
问:如何把余额复分给法定份额继承人?
答:法学家对此的定义是:法定份额继承者应得到各自的份额后,所剩的遗产,再没父系继承人时,把余额复分给法定份额继承者。
问:复分遗产要有那些条件?
答:复分遗产必须有三个要素:
1、须有法定份额继承者;
2、有余额遗产;
3、没有父系继承人。
问:复分遗产的原理是什么?
答:有关复分遗产没有经训的依据可做参考,因此,众法学家对此有不同的主张;最正确的主张是:除过丈夫、妻子、父亲、祖父外,可以把遗产余额复分给所有法定份额继承人:女儿、儿孙女、胞姐妹、同父异母的姐妹、母亲、祖母、同母异父的弟兄、同母异父的姐妹。这也是欧玛、阿里、众圣门弟子,再传弟子的主张。给丈夫和妻子不复分余额的道理是,复分是针对血缘的,因为丈夫与妻子两人没有血缘关系。给父亲、祖父不复分遗产余额的道理是:复分是针对没有父系继承人的情况,而父亲、祖父己通过父系继承人身份得到了余额,再不能以复分的方法得到继承的权力。
问:遗产复分的具体方法?
答:如果有法定份额继承人的同时,还有不应得到复分的夫妻之一时,夫或妻一方应得法定的一份遗产,所剩的余额,根据法定份额继承者的人数分配。如果他们是同辈人时,应复分给他们,无论这些人是一个女孩或三个女孩。如果他们不是同辈人,如有一个母亲、女儿时,按法定份额比例复分给他们。
如果有法定份额继承者,而没有夫妻之一时,分配法定的份额后,还有余额而他们是同辈人时,按他们的人数把余额复分给他们。无论这些人中有一个女儿或有三个女儿。若他们不是同辈人时,把余额按他们的法定份额的比例复分给他们。因此,每个法定继承者的份额以复分而增加,所以,他们的总额包括了法定份额和复分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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