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论语集注》
此章與內則之言相表裡。幾,微也。微諫,所謂「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也。見志不從,又敬不違,所謂「諫若不入,起敬起孝,悅則復諫」也。勞而不怨,所謂「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也。
《论语或问》
问:“‘几,微也’。微谏者,下气、怡色、柔声以谏也。见得孝子深爱其亲,虽当谏过之时,亦不敢伸己之直,而辞色皆婉顺也。‘见志不从,又敬不违’,才见父母心中不从所谏,便又起敬起孝,使父母欢悦;不待父母有难从之辞色,而后起敬起孝也。若或父母坚不从所谏,甚至怒而挞之流血,可谓劳苦,亦不敢疾怨,愈当起敬起孝。此圣人教天下之为人子者,不惟平时有愉色、婉容,虽遇谏过之时,亦当如此;甚至劳而不怨,乃是深爱其亲也。”曰:“推得也好。”又云:“‘又敬不违’者,上不违微谏之意,切恐唐突以触父母之怒;下不违欲谏之心,务欲置父母于无过之地。其心心念念只在于此。若见父母之不从,恐触其怒,遂止而不谏者,非也;欲必谏,遂至触其怒,亦非也。”
《论语新解》
几谏:几,微义。谏,规劝义。父母有过,为子女者惟当微言讽劝,所谓下气怡色柔声以谏。又说:几者,初见端倪义。父母子女日常相处,父母有过,当从其端倪初露,便设法谏劝。然就文义言,此当云以几谏,不当云几谏。今从前解。
见志不从,又敬不违:所谓几谏,仅微见己志而已,不务竭言。若父母不从,仍当起敬起孝,不违逆。待父母心气悦怿,再相机进谏。旧解,谓见父母之志不从,则只不从二字已足,且当云意不从,不当云志不从。故知见志,指子女自表己志。为子女者仅自表己志,即是不明争是非,亦即几谏之义。若如上述又一解,父母之过,初露端倪,尚未发为行为,故云见父母有不从之志,然连下文“又敬不违,劳而无怨”两语,终不如上解之贴切。今不从。
不违亦可有两解:一是不违其父母,二是不违其原初几谏之意。既恐唐突以触父母之怒,又务欲置父母于无过之地,此见孝子之深爱。然敬是敬父母,则不违当以不违父母为是。
劳而不怨:劳,忧义。子女见父母有过,当忧不当怨。或说劳,劳苦义。谏不从,当反复再谏,虽劳而不怨。然此反复再谏,仍当是几谏,则乃操心之劳,仍是优义。
此章见父子家人相处,情义当兼尽。为子女者,尤不当自处于义,而伤对父母之情。若对父母无情,则先自陷于大不义,故必一本于至情以冀父母之终归于义。如此,操心甚劳,然求至情大义兼尽,则亦惟有如此。苟明乎此,自无可怨矣。
先生说:“子女奉事父母。若父母有过当微婉而谏,把自己志意表见了,若父母不听从,还当照常恭敬,不要违逆,且看机会再劝谏,虽如此般操心忧劳,也不对父母生怨恨。”
《论语注疏》
包曰:“几者,微也。当微谏,纳善言於父母。”
包曰:“见志,见父母志有不从已谏之色,则又当恭敬,不敢违父母意而遂已之谏。
[疏]“子曰”至“不怨”。
正义曰:此并下四章,皆明孝事父母。“几谏”者,几,微也。父母有过,当微纳善言以谏於父母也。“见志不从,又敬不违”者,见父母志有不从已谏之色,则又当恭敬,不敢违父母意而遂已之谏也。“劳而不怨”者,父母使已以劳辱之事,已当尽力服其勤,不得怨父母也。
孔德
于2019年1月末
若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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