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在英国,贫困并没有被视为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常把懒惰同穷人等同起来,认为如果是自愿的(贫困),懒惰就是邪恶的,如果不是自愿的(贫困),那它就是社会的负担。
1834年英国颁布了新济贫法,它的主题和基调是通过惩治“懒惰”贫民根治贫穷问题。这一时期,济贫院主要以惩治穷人为主,各方面限制十分苛刻,济贫官员甚至认为这有助于穷人的道德完善并使懒汉勤奋起来。济贫院内供给的食物单调难咽,劳动极其繁重且毫无意义,院内实行夫妻子女分居的隔离制度,对于院内居民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在济贫院内,人们必须穿统一的制服,按时起床、吃饭、工作、睡觉。
无产者不但没有求富的机会,甚至连维持贫穷的权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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