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最终发生违约的情形很多,但是收到违约金,如何缴税,如何开票,这也是广大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一件事,笔者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如下:
1、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收取违约金。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款收据,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双方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凭据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即合同未履行发生的违约金,收取方不缴纳增值税,双方只确认营业外收支。
案例: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材料一批,后因甲企业经营单方面违约,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经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0万元。因销售行为未发生,乙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双方只确认50万元的营业外收支。
2、合同履行,经营业务发生,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已经履行,经营业务已经发生,购买方发生违约,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此时销售方从购买方处收取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因销售方收取两笔款项,一笔为销售价款,一笔为违约金,此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农产品一批,乙企业按约定供应了农产品,而甲企业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1个月才付清货款。依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注意: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适用农产品的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0.99万元[10÷(1+11%)×11%]。
3、合同履行,经营业务发生,购买方收取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本身属于合同的价款支付方,根据税法的规定,其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价外费用,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即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凭有关凭据确认营业外收支即可。
案例: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材料一批,因乙企业提供的材料质量有瑕疵,按合同约定,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违约金50万元。此时甲企业收到违约金,不应开具发票,不缴增值税;双方只确认50万元的营业外收支。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合同违约情况,涉及违约金收付的,可参照上述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可规避一定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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