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成立期货公司需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和证监会批准许可。
一、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
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申请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股权处置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二、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业务
- 境内期货经纪业务
- 经营境外期货经纪
- 期货投资咨询
- 其他批准业务
禁止: - 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期货自营业务(变相也不行)
- 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提供融资
- 对外担保
三、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四、期货公司的需批准事项
批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二)变更业务范围;((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2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四)新增持有5% 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2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默认20天内决定是否审批)
五、期货公司业务许可的注销
范围: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六、其他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循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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