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对登闻鼓的理解都是这样的:它是古代悬于朝堂之外的大鼓,凡百姓等有冤情或重大事项,都可以击鼓上闻。关于这门鼓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当时朝廷就已经设有登闻鼓,只不过当时称作“路鼓”。随后不断发展,至隋唐时已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唐律·斗讼律》中,就有关于“挝(zhuā)登闻鼓”的规定,但除了所反映的情况不能“不实”外,没有太多的限制。
不过在唐朝,登闻鼓对于纠正和平反错案冤案的作用非常有限,更多的是一种摆设而已,统治阶层并不重用。直到了北宋时期,登闻鼓才真正成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登闻鼓 的图像结果
这可能是由于宋朝开国皇帝宗太祖赵匡胤的皇位是从“陈桥兵变,黄袍加身”而来,宋朝统治者得位合法性易受质疑。而登闻鼓能够起到“下情上达”的作用,对于北宋初期致力于中央集权的君主而言,
无疑是非常有助益的。也正因为如此,对于击登闻鼓上诉的事件,君主一般都会亲自过问。
据记载,在公元984年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封府寡妇刘氏与他人通奸,担心奸情败露,忧悸成疾;又怕前夫之子王元吉去衙门控告,便恶人先告状,派婢女去开封府控告王元吉企图毒死自己。
开封府受理此案后,将王元吉屈打成招。后来官员在录问时,觉得案情有疑,便移送司录司别勘。在别勘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将案件奏请皇帝裁决,对王元吉“免死决徒”,即判处徒刑,并按折杖法,先执行杖刑。所谓徒刑,就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但在行杖刑时,王元吉大叫冤枉,他的妻子张氏也击登闻鼓声冤。这样一来,案件便由宋太宗亲自受理了。
宋太宗“临轩顾问,悉见其冤状”,将开封府原审此案的官吏都交由御史台审讯,最终查明了案情的真相,王元吉得以平反,而原审此案的官吏则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如,开封府知府刘保勋夺俸三月,推官张雍等主审官员夺一官勒停,即免官降级,具体负责审讯的官吏决杖流放海岛;而别勘发现问题的司录司官吏则“赏缗[mín]钱、赐束帛”;击登闻鼓上诉的张氏也赐帛十匹。据说开封府在审讯王元吉时,用了一种叫“鼠弹筝”的酷刑,“极其惨毒”。
宋太宗下令对施刑的狱卒也适用此刑具,结果狱卒“宛转号叫求速死。及解缚,两手良久不能动”。宋太宗感慨道:“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
也因为登闻鼓这样的“公正和严明”,击鼓鸣冤,深入人心。而且无论击登闻鼓的案件不论大小,君主都会亲自受理。
公元993年,史书记载:“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豭豚一”,意思就是京郊居民牟(mù)晖敲击登闻鼓,说自己家的家奴弄丢了一头小公猪。
这种事情找皇帝讨说法多少有些无理取闹,而宋太宗却不这么认为,他诏令赏赐一千钱抵偿牟晖的小公猪,还对宰相说:“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意思就是:这些细微琐事都向朕投诉,朕去亲自处理,简直太可笑了。然推而广之,以小见大,这种小事百姓都敢来找朕,可以说天下就不会有受冤屈的小民了!
二. 加强司法监督——无冤民
可见到,“无冤民”是宋朝统治者设置登闻鼓的最终目的。登闻鼓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加强司法监督、纠正和平反错案冤案,但在实际运作中,已不限于刑事案件。
公元973年,宋太祖执政时期,朝廷开科取士,却引起争议。进士徐士廉等人击登闻鼓控告主考官李昉[fǎng]等官员“用情取舍”,即根据自己的喜好和亲近关系录取。他们要求殿试,以求公道。宋太祖下诏从落第者中选出195人和已中的36人,在讲武殿进行复试,由宋太祖亲自主持,结果又有127人及第,而原录取的人中又有10人落选。张榜后,朝野大哗,李昉被降职。这次科举案,不仅成为殿试的发端,而且自此确立了封建社会的三级考试制度。在此之前,虽然唐朝也有殿试,但正式确立成为一项朝廷固定制度的,却是从宋朝开始。
除了成为士人上达天听的方式,也有普通庶民因击登闻鼓上诉的案件中发现法律错误,从而加以改正的。例如,我们都以为宋朝开始,因程朱理学,对女子束缚很大,实质上这是到了很后期才有的风气。
鸣冤鼓_360百科
在宋真宗执政年间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因婚骗财的案件:京城开封有个百姓娶妻后带着财产和妻子的陪嫁逃走了,但法律规定,丈夫逃亡的,妻子需守六年之后才能改嫁。可妻子迫于饥寒,只得到登闻鼓院上诉。为此,宋真宗修改了律法,专门下诏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
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妻子,妻子就有权利离婚和改嫁。
三. 登闻鼓制度
因为敲鼓的人太多,而事杂,宋代后来还设了专门的机构,如登闻鼓院。《宋史》记载:"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到了后来,还演化出了理检司,比如《理检使》里记载:"令登闻、 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鼓衡有声吏窃食,愧此无用毛发斑 诗词名句_词典网
至于,登闻鼓制度其实也是有一些处罚规定,比如《职官分纪》记载:"违者依法科罪。"通过登闻鼓诉讼的内容不实的话要受到惩处。但对于状告者要先施杖刑,则很可能是来自于明清。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同时也是中央集权走向巅峰的时期,而这有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逐步走向自闭化和专制化。明代虽然沿用了宋代的登闻鼓制度,在皇城午门设有登闻鼓,但是却对登闻鼓的启用做了严格的限制,如有不实之处会被施以重罪,还规定了户婚、斗殴相争等的案件不可击鼓。
因为,明代规定对法律判决不服的人可以到监察御史处含冤,经过监察御史的允许才可以击打登闻鼓。足见,明代的登闻鼓使用程序十分的严苛。
而清代延续了明代对登闻鼓制度的严苛规定,击鼓需有极大的"苦冤"。到了公元1902年,也就是光绪帝执政期间,登闻鼓制度甚至直接被废除了,登闻鼓制度也就此结束。
从登闻鼓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登闻鼓制度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作为对传统司法制度的补救,以一种直诉制度的形式为百姓表达冤屈提供了通道,其目的在于强化宫中与府中、皇权与政权乃至百姓的联系。登闻鼓制度是古代封建帝王广开言路、开张圣听的机构,是借助百姓之口,通过击鼓直达天听的方式对传统官僚体系的监督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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