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印度尼西亚旅游胜地巴厘岛阿贡火山爆发,因时值旅游旺季,大量华人被困巴厘岛,期冀着《战狼2》片尾签证末页“身后”“强大祖国”的救援。强大祖国是不负众望的:经过将近一周的漫长等待,当地华人终于看到了一支来自强大祖国的庞大救援队伍:六架飞机。当然,说只有六架飞机也不妥帖,因为在六架飞机之外,还有一纸公文:费用自理。于是,一个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撤退奇观就出现了:撤离对象先缴费,后上机,回国之后还得毕恭毕敬地接受体恤政府的爱国志士的口诛笔伐,否则便是怙恶不悛,便应“死在巴厘岛”。且不说爱国志士因何出此义愤——或许是为了拿六百元之外五角一贴的提成,或许是为了减刑——孔子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笔者以为,我们真正应当思考的问题只有也只应有一个:究竟是谁才是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呢?
以经济落后之弊限制公民旅游范围其状也可悲。不论从什么方面来看,巴厘岛的景色绝非天下无双的,如果读者诸君把巴厘岛与普罗旺斯的薰衣草、澳洲的大堡礁乃至日本的富士山等世界级的旅游名胜相较,也会发现巴厘岛根本就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不入流景区。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个不入流景区,却吸引着大量国人同胞年复一年地奔向那里。看似荒谬的现象背后原因却很简单:如果有读者诸君在旅行社服务者便会轻而易举地发现,巴厘岛与上述景区比起来,或许不是最美丽的,却一定是最便宜的。一批批游客贪图着低廉的价格,成群结队地前往巴厘岛体验异国风情。这虽然与国人同胞的消费观念不无关系,但决定因素却是我国目前仍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居民消费能力。这个推断结果完美地呼应了预测第70位的落后年人均GDP排名,也毋庸置疑地彰显了中国大陆目前仍然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发展经济不力归根结底是谁的责任呢?不可说,也不必说。
以主权国家之尊收取公民撤侨费用其情也可笑。国际法中“主权”一词的定义之一是国家的属人优越权。所谓“属人优越权”,即主权国家对于境内境外的本国公民均有依法管辖之权力。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当然享有这一属人优越权。因此,凡我国人同胞,不论身处何处,均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之义务,均得依法享有法律规定之权利。而生命权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全体国人同胞皆得依法享有的最大最基本的利权,非经法律裁定,任何人不得剥夺。因此在中国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时无条件派出无偿救援,小而言之是政府对每一个公民生命与权利的尊重,大而言之是政府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敬畏的体现,是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可以让人见微知著的重要细节。而在收取费用的前提下尊重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安全,则是闻所未闻的天方夜谭,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亵渎,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挑战。
以公共设施之阙指责公民恣意浪费其人也无理。爱国志士痛心疾首谩骂同胞的一大直接原因在许多评论中迅速浮出水面:浪费公共资源。且不说这些仁人志士犯下的概念性错误即他们所谓的“公共资源”是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之资源,而非为了应对需要、满足需求提供足以转化为具体服务内涵的之“社会资源”。单从目的上看,社会资源存在之意义就在于应对需要,满足需求。这需要与需求是没有也不应有定语的。因为社会资源由全体国人同胞共同创造,也理应由全体国人同胞共同分享。换言之,被困巴厘岛的岌岌可危的国人同胞毋庸置疑地拥有要求国家调用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无偿营救的资格,而绝非用六天苦等守来六架有偿运载的飞机。而当局诸公在谴责国人同胞之前,或许更应反躬自省,自查运用六十年时间打造的基础设施,是不是足以无偿保障国人同胞最基本的生命安全。
其实不论收费与否,整个事件都已经告一段落,被困印尼的国人同胞也成功归国,皆大欢喜。而笔者强聒不舍的目的,当然不是妄图当局诸公退反撤侨所得款,只是由衷地希望,《战狼2》里中国护照末页的那几行小字,在我们的携手努力下、在未来的某一天,能够像一位突然邂逅的久别未见的故人一样,回首忽见,暖彻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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