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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朋友圈财税文章标题党那些事。

2019-01-29,朋友圈财税文章标题党那些事。

作者: 工作到八十 | 来源:发表于2019-01-29 23:43 被阅读0次

没错,说的就是微信朋友圈转发的那些财税知识文章,一是蹭热点,二是某种程度上来说接近标题党。

对于这些文章,你不能过于指责它们,因为它们在某些方面确实能帮助你掌握一些财税政策的细节知识或认知盲区。只是,很多这些文章非得整一些小题大做的标题,又或者是类似制造焦虑的标题,也许都是为了增加点击率吧。

比如说刚才看到的一篇文章“最新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新算法!大多数会计都错了!”,非得在标题中加上“大多数会计都错了”?

文章提到的一点政策细节,可能很多的会计确实容易忽略。

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一次性年终奖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来计算纳税,一种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另一种则是选择类似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

为什么说是“类似”呢?因为不完全一样。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的计算方式,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金额,参照该文所附的月度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和【2005】9号文最大的区别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没有任何调整的空间了。

而按照【2005】9号文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存在调整空间的。就是发放年终奖当月的正常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时,其差额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扣除。比如说月工资4500元,费用扣除额5000元,差额500元,作为一次性年终奖,可以扣除这500元差额后再计算纳税。【2018】164号文已经明确规定,这个条文自2019年1月1日废除了。

如果不仔细看文件的话,确实容易把这一点忽略。

不过,再仔细想一想,我们又会发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一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用不上啊。前面已经说了,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来计算纳税,如果是月工资4500元低于费用扣除额5000元的情况,肯定会直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方式计算纳税,这样才可以把能享受的扣除额都享受完。

所以说,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意义也不是特别大。倒不如写一篇文章来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废除【2005】9号文的第二条,这其中的道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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