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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挑战:保险业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与表外业务

机遇与挑战:保险业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与表外业务

作者: 闫安 | 来源:发表于2019-01-16 08:43 被阅读0次

                  20190116  闫安

      保险业是典型的基于风险分散、大数法则、风险赔偿、保险资产管理的特殊行业。资产负债和偿付能力管理是其经营也是监管的核心。

      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个是回归本源的负债驱动资产;一个是扩张性的资产驱动负债。后者在宝万之争、万能险等之后,被批评为“错误性的理念”。

      个人认为,如果“跳出画外看画”,即从保险表内跳出表外,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反而是行业涅槃重生的发展机遇。

      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管理发展趋势看,基于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正显现出其政策前瞻的远见。

      73号文,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定义为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这就是典型的表外信托业务。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这与第三支柱养老、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8年4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均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

      一个是独立账户托管,一个是基金积累,一个是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是典型的保险业从事的表外性质的养老信托管理业务。

      巧合的是,第三支柱养老逐渐明朗化的结果(参见《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课题成果发布会暨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报道)的共识,即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各类金融机构开放公平竞争、普惠税优等。

      这就完全改变了试点政策导向和定位,即符合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的产品需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要求。2018年5月7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其中包括了表内资产负债的“固定收益”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表外业务的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即将结束试点,按照里程碑式的《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课题成果发布会暨第三支柱养老金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新的共识性结论,即“体现开放性,个人养老金业务向金融行业实行开放政策,各个金融行业都能公平参与第三支柱领域的相关业务;投资品种多样化、市场化,允许各种相关金融产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后进入第三支柱的投资领域,形成市场化的投资平台;个人账户积累制。”这可以说是对第三支柱试点政策的“纠偏”。改变的结果是与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保持了衔接和一致性。

      第三支柱养老涉及我国数以十万亿计的银行储蓄性养老资金向普惠税优的投资性养老转变。无论银行的表内储蓄业务还是传统商业保险的表内刚性兑付产品,都需要适应转变转型的发展要求。当然也是巨大的发展机遇。

      在此意义上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合并,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升金融效率。而原先信托也是归属原银监会监管。

      用庹老师的话讲“银行和保险本来联系就很紧密,包括资本筹集、营销渠道、资金运用、产品竞争等都有密切联系,分开监管的话,两家监管机构在分别监管条件下所制定的政策有时候难免顾此失彼,出现漏洞,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来说就会有隐患。”也是。

      所以,正如标题所言,保险业的养老保障产品与表外业务,是机遇也是挑战。

      这就完全跳出了传统保险业“资产负债双轮驱动”褒贬不一的标签化导向。顺应了保险业从高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转型要求。就第三支柱养老而言,传统表内承保利润之外,是受托投资管理能力的决胜千里。

      例如保险业养老保障业务的受托投顾与投资者适当性、投资风险收益匹配、投资管理与FOF产品创新、监管评价标准、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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