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五花马
刚刚!欣喜看到杭州保姆火灾案件受害人家属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案的博弈,纠纷的解决,意味着权利的维护与权力的制约,而这也正是社会公义得以实现的累积过程。
圣人们说,宁使天下无讼!资产阶级启蒙者说,为权利而斗争。法治社会的律师,是民众权益与社会理性的忠实代表。
然,律师这个职业对于我华夏古国来说却是西学东渐风潮下的舶来品,纵览百年历程,生的艰难,活的不易,三起三落,命运多舛。
无论是试图建立律师制度的清政府,还是匆忙接受律师制度的民国政府,都对律师制度的本质缺乏足够认知,或有认知,但不认同,无意借助这一制度来掣肘国家权力,还人民以权利,而仅仅是,至少主要是,将其工具化。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新时代的律师业,规模和专业化程度,获得长足发展。然,精神层面、执业自由度上,似不见脱胎换骨变化。
孙瑜律师曾指出:中国难以回避现代化的进程,难以回避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之路,当然也难以拒绝法治语境中的律师职业。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已然接受了律师,如何让这个职业健康发展?又如何让这个职业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当我们的某些体制与律师职能发生冲突,是痛下决心革新体制,还是其他?当我们的世俗观念与律师职能发生冲突,是强制律师媚俗,还是学梁启超先生的“新民”?当律师犯了权重者的禁忌?是痛下“杀手”,还是宽以包容?所有这些问题是中国进化过程中绕不开的章节;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关系到律师职业能否真正融入中国社会。
律师职业的脱困与革新,必先仰仗于体改,而后还原于自塑,最后走向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需要“坐等天明”。
律师要有所作为,离不开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执业权利之保障;二是职业素养之提高。
最好的选择莫过于搁置抱怨,回归实干。对内自省自强,对外推动改革,把体制的完善与职业的自塑融为一体,把律师的业务与政府、民众的需求巧妙结合,公共关怀与个案正义结合起来,让社会认可律师,让律师融入社会,如此,律师的诸多问题,或将渐渐变得“不再是问题”。
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吾辈当有勇士之胆识,谋士之韬略,隐士之淡定,常怀感恩之心,身负君子之德,秉持专业之能,诚信执业,对自己所选择并为之奋斗的事业目标,有一种价值认同感、职业尊荣感、人生归属感,唯其如此,我们才会有追求、有底线、有份量和令人尊重。
这话说起来可能显得大而不当,但,我原意用余生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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