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衡阳官方对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警察打人”事件作出最终处理:被打者贺某行为不当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打人者张某行为属于制止过当,取消提拔资格,停职30天,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于官方的公正调查,笔者十分佩服,但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却不敢苟同。细究起来,这个处理结果可以算得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01打人者是警察,打人时是警察吗?
因为打人者的警察身份,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从之前对打人者的口诛笔伐,到后来一面倒的支持打人者的反转,舆论(甚至调查组)其实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警察的一切行为都是警务行为吗?换句话说,警察下班后有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
警察属于一个特殊的职业,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正是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警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上班、下班。不能说打卡下班、脱下警服后就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在下班后只有遇到职责范围内且事态紧急情况下,才应当履行警察职责,其余情形,警察并无履行职责的义务。比如,一名下班的交警看到有人偷东西而去抓小偷并不是他在履行警察职责,这时他只是一个见义勇为的群众而已。同样,一名警察在下班吃饭的时候看到自己妻子正在被人摁倒在地上殴打,这时他的行为只是出于其作为丈夫的本能反应,而不能认为他作为一名警察在执法。
02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对事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评价,应当立足于事件发生当时,不能在事后站在上帝视角进行解读。试想,当一名警察看到自己妻子被别人殴打时,会马上从下班休息状态转变成上岗状态,首先向打人者敬礼、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接下来进行口头警告,当口头警告无效时再进行制止吗?这样的场景是不是只能出现在无厘头的搞笑电影中?
在这起事件中,张某是警察不假,但我们更应当设身处地去思考,在当时的情形下,要求张某放弃丈夫的身份而以警察的职业角色去处理此事,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强人所难。
03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取消提拔、停职、政务警告,这三项都是针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所谓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履职过程包含工作时间也包含非工作时间,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不是在履职过程中,即使身份是公职人员,即使行为有违纪违法,都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此次事件中,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在履行一名警察的工作职责,而只是一名普通丈夫在看到自己妻子遭遇殴打时的本能反应。如果认为张某行为属于制止过当,也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理。最终的处理结果,一方面认为张某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另一方面却给予张某政务处罚。可见处罚并没有经过充分的法律分析,这可能是这次事件处理的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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