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先发优势指创新者在他人尚未能够复制其创新作品或产品之前所享有的实际排他期间。换言之,复制者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成功复制一项创新作品或产品,而在这段时间内,创新者便享有先发优势——如果创新者能利用这段时间在市场中锁定其先发优势或至少让后来者难以对其产生威胁,这便是最佳的先发优势。在有些情况下,先发优势足以激励人们不断探索影响深远的创新,甚至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缺失的情况下亦如此。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出于思考角度的不同,人们对先发优势的看法不一。例如,在商业著作中,很多专家在争论先发者到底处于优势还是劣势,有人认为先发优势给了企业足够的时间获取市场的主导地位,而另一些人则指出,现实中存在着不少领头羊最终被“快速的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市场踢出局的案例。我们并不在此展开这一论题的讨论。我们在此处借用先发优势的概念只是为了阐明:在反抄袭的法律保护缺失的情况下,创新者有时可在他人未能成功模仿其作品或产品前获得非常显著的优势。
从某种角度讲,先发优势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知识产权法构建的前提便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复制行为认定为非法而设定实际的排他期间。专利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非永久有效的,任何产品或作品最终都可被复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设定排他期间,从而通过确保足够的先发优势达到激励创新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一个有趣的问题:相比法律条款所设置的反抄袭障碍,创新者在这种“天然”(即非法律条款规定的)屏障下能享有多少优势?换言之,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缺失的情况下,先发优势到底有多大?这种优势是否足以激励有意义的创新?
软件产业的先发优势也许最为常见。成为首创者并通过该软件建立起用户网络,从而使用户可便捷地分享文档和文件——这对于先发者的产品能起到决定性且持久性的有利影响。这种先发优势能带来重要的市场控制力及长期的盈利。我们编写此书时用的是微软的文字处理软件,选用这一软件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它是现在最佳的文字处理软件,而是因为我们大家都使用这个软件(而且其能完全满足我们的需求)。现在并不存在很多种互相竞争的文字处理软件,原因之一便是微软用户网络的完善:使用微软的文字处理软件,我们可以将文档发给几乎任何人使用阅读。我们构成了微软文字处理软件的用户网络,这一网络便于我们分享和交流——也让比尔·盖茨赚到盆满钵满。
经济学家把此类产业(此类产业并不占多数)的特点称为“正面网络外部性”:因他人使用同一个网络而积聚起来的利益。这种特性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电话:一部电话毫无用处,两部电话连上同一个网络便开始发挥作用,而网络中连接着上亿的电话便能带来非常大的利益。在该网络中,每新增一部电话都能使增加其他电话的价值。而正如我们上文中所阐释的,先发优势显然能在正面网络外部性缺失的情况下积聚,而在该等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先发优势便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将消费者锁定在其不愿轻易离开的网络之中,便能更为轻而易举地击败市场的后来者,即使这些后来者仿制甚至改进了原有的产品亦难以打入市场。
让我们回顾一下社交网络短暂的发展史。也许如今盛行的Facebook以后会败给后来者Google+。不过,很多人并不愿意转用Google+,因为他们的朋友圈子都在Facebook上。把具有市场领军地位的产品挤走并非天方夜谭,即使其存在着网络外部性——Friendster和Myspace曾红极一时,但最终被Facebook赶出市场。不过要做到这一点非常困难。当产品存在着正面网络外部性,先发优势便非常强有力。
总之,先发优势不仅在我们所阐述的几个行业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所有受知识产权保护产业的重要概念。版权法和专利法最本质的作用便是构建先发优势:知识产权法对市场中的第二名加以约制,从而确保先发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我们论述的重点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缺失或薄弱的情况下,先发优势依然存在,在有些情况下,先发优势足以激发有利的创新。在时尚等其他行业,先发优势在创新的动态过程中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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