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与工业化的不断扩展,全球海洋问题不断涌现且日趋严重,制约着人类社会和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全球海洋治理至今并未达到理想效果。究其根源在于治理主体为追求个体海洋利益,要么选择“搭便车”逃脱治理责任,要么往往采取单边行动致集体利益于不顾。全球化加速了信息流通,大大减少了信息的非对称性。尤其是,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的单边行动,很快被其他治理主体知晓,从而加速并加剧了“双受损局面”的形成。
党的十八大之后,全球治理进入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提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感召下,海洋命运共同体应运而生。2017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继被写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决议。这意味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逐渐成为全球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化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上升为全球共识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也奠定一定的基础。任何价值理念必须被广泛接受才可能形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够引导行为体的行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治理主体将自身利益置于全球海洋利益之中,既注重个体海洋利益的实现,又注重全球海洋利益的维护,实现个体利益与全球利益的有机统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要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指导作用必须首先上升为全球价值共识,成为全球共识的关键路径是概念和价值的全球化。除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化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全球共识外,还可以积极主动地在国际场合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使其不断成为全球共识。中国可以借助区域组织平台,推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尝试进行区域合作。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中的一类,具有正式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这类国际组织最主要的一个特征是其成员来自某一特定的地区,具有特定的地理特征或地缘关系。区域国际组织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和提升会员国的利益,管理和治理本地组织区的事务。无论过去和现在,尤其在区域问题和全球问题密不可分的当今世界,区域组织在解决区域问题和全球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得天独后的优势。
自20世纪末以来,受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快速退化的影响,包括公海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养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在公海建立和管理海洋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保护公海环境、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方式应运而生。
公海保护区制度自提出之日起就因其在公海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上的固有优势以及自身对公海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冲击与挑战而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与讨论,对公海保护区制度合理性、可行性的探讨不断。
一、区域组织在全球海洋治理公海保护区实践中的的优势地位
1.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多边组织
公海是位于200 海里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域,20 世纪末以来,海洋生物生境受到威胁,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促使国际社会采取新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海洋保护区作为一种替代性的海洋资源管理方式被提出来。目前,虽然有关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框架,国际社会成员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相关区域实践已经开始,并且关注度在增长。到目前为止,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几个公海区域保护区建立起来,它们是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地中海派拉格斯( Pelagos) 海洋保护区和大西洋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
(1)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
2009年11 月,第28 届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
( CCAMLR) 大会在澳大利亚召开,会上通过了一项措施,在公海上设立了一个海洋保护区———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2010 年5 月,南奥克尼海洋保护区正式建立。
(2)法国,意大利和摩洛哥三国协议和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
1999年11 月25 日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在罗马签署了《建立地中海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区协议》,该条约于2002 年生效。根据该条约,由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共同建立了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
(3)《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和大西洋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
2010年9 月20 - 24 日,在挪威卑尔根召开的OSPAR 委员会部长级会议上,成员国采纳了6 项决议和6 项建议。采用了建立并管理查理·吉布斯断裂带南部保护区的提议———“查理·吉布斯断裂带南部海洋保护区”,海底和上覆水域位于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大西洋中脊查理·吉布斯断裂带海洋保护区连同周边的Milne 海隆、Altair 海山、Antialtair 海山和Josephine 海山以及亚速尔群岛公海以北大西洋中脊等6 个海洋保护区,组成了大西洋第一个国家管辖海域以外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这些保护区自2011 年4 月12 日起生效。
《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设立了东北大西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5 个缔约国政府的代表和代表欧盟的欧盟委员会组成,他们之间进行合作以保护东北大西洋的海洋环境。
(4)北极理事会对北极海域公海保护区的实践
泛北极海洋保护区网络由北极理事会下的北极海洋保护工作组提议设立,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保护文化、社会、经济的价值与生态服务、提高北极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北极地区的协调与合作为目标,覆盖北冰洋沿岸国专属经济区水域与公海水域
2.更灵活、更具针对性、更有效的治理
(1)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目的在于通过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以合理利用、捕捞磷虾和其他物种如银鱼、螃蟹等。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重点放在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海洋保护区则是通过控制活动的类型来保护重要领域以改善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因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工作一直稳步地向着这一目标的实现迈进。
(2)规定的目标最初是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种群及其生境,但是有可能扩展到该地区鲸类的保护,以及利古里亚海物理- 生物过程的生产力提升有关的更广泛的生态系统一级的保护。生态系统一级管理目标的确认,为该保护区的管理提供了切实的方向,从而有助于《执行计划》以及评估其有效性的《监测计划》的设计、调整。除了《管理计划》预想的生态学项目和社会- 经济研究项目外,还需要建立比上述一般的保护区目的更可量化的切实的目标。由此,使得更宽泛的管理目标与现场监测计划联系起来,这些可量化的目标将有助于帮助确认那些对达到管理目标有重要意义的生境、过程和威胁。同时,这项工作将促成在更宽泛的地中海范围内的研究。因此,派拉格斯保护区《管理计划》和可量化的
《监测计划》的建立对于确保该保护区的有效管理,以及利古里亚海鲸类的长期保护非常重要。这种双重措施将为保护区的长期管理,以及评估保护区有效性的指导方针提供必需的信息基础。此外,相关的海洋学、生态学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大量信息也使派拉格斯保护区与区外其他鲸类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形成一体,从而未来的利古里亚海长期的鲸类保护,或者说是对公海生态一级的有效管理将受益于此。换句话说,派拉格斯保护区的管理机制为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一种潜在模式。
(3)《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设立了东北大西洋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5 个缔约国政府的代表和代表欧盟的欧盟委员会组成,他们之间进行合作以保护东北大西洋的海洋环境。在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同时,《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也提出进行管理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提高认识; 积累资料; 海洋科学,包括在《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海域的深海和公海适用《负责任的海洋研究行为守则》; 新的事态发展,包括需要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战略评估; 第三方的参与。有关决定和建议确认,海洋保护区
3受区域主义影响,区域组织更有认同感和凝聚力
区域性组织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实践得到了区域内国家和国际上的的支持,面临的反对之声较少。在地中海地区,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在2002 年建立了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的派格拉斯公海保护区(Pelagos Sanctuary),禁止在该地区开展猎杀、捕获等对海洋哺乳动物造成影响的活动。该保护区是地区合作建立的第一个覆盖公海水域的海洋保护区,其覆盖法国、意大利和摩纳哥水域及部分公海,其中约53% 位于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之外。OSPAR 委员会在东北大西洋的公海水域建立了7 个公海保护区。2009 年11 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批准建立南奥克尼岛海洋保护区(South Orkneys Marine Protected Area),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海保护区。此后,为推动在南极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自2012 年以来,美国、新西兰每年都会在委员会会议上倡议在南极罗斯海建立海洋保护。美国、新西兰2015 年9 月的提案减少了西北部一般保护区的面积,扩展了特别科研区的范围,并致力于在海洋保护、可持续渔业活动的开展、科学研究等活动之间取得协调,美国、新西兰不断修改、完善提案,增强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取得了大部分成员国的支持。
4具有较为成熟的治理机制
(1)均是依据区域性海洋公约建立的
当前已经建立的公海保护区,都是以区域性条约或国家间的协议为基础的,前者如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大西洋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后者如地中海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其实,所谓国家间的协议也是以区域性公约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在区域性公约的倡导下缔结的。
(2)区域组织积极参与管理
现有公海保护区既有全部位于公海上的,也有部分涉及到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或海底。对于全部位于公海的保护区,一般情况下由所依据的区域性海洋公约织进行管理,例如,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就是完全依赖于“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这一区域性组织,并按照《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赋予的职责开展管理。而涉及相关国家管辖范围的公海保护区,情况还有所不同。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涉及三个沿海国的水域,而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则涉及公海海底的可能为葡萄牙拥有的外大陆架区域。但葡萄牙已经承诺将这些区域的海底和底土指定为海洋保护区。对于这两个海洋保护区,就需要由区域性组织与相关沿海国相互协调进行管理。
三、区域组织面临的挑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
大西洋保护区网络的七个保护区目前还处于保护管理的初始阶段,生效时间最长的保护区也不长,短期内很难获取反映该保护区成效的理论性资料。此外,深海和冷水物种尤其易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有些鱼类生长缓慢、寿命较长,甚至有与人类寿命相似或比人类更长寿的鱼类,短时期内很难看到效果。奥斯巴委员会在大西洋公海保护区网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保护区的管理,均是奥斯巴委员会牵头进行的。该委员会作为一个国际组织,产生的国际组织决议只有“软法”的效力,对缔约国没有强制约束力,也很难得到执行。
2.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有关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律文件都还停留在一种原则性的精神导向阶段,没有对公海保护区进行直接规制的国际法。《海洋法公约》第194 条第5 款也只是提及采取其他措施保护所有水域中的生态环境和重要的生态系统,并未直接建立海岸和海洋保护区。因此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海保护区的全球性和地区性国际条约,只有个别条约中散见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可以将其视为规范公海保护区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国际条约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个别条款也停留在原则性的指导和倡议层面,可操作性不强。
四、我国在公海保护区应该如何参与区域组织
1.对我国而言,在开展公海保护区事务之前,首先应以发展的眼光,从我国战略利益的高度出发确定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可获得的潜在利益,维护我国分享公海和“区域”资源的战略利益。
2.同时,厘清公海保护区制度本身对我国在远洋捕鱼产业“区域资源开发”国内管理体制等问题上的固有影响,总体把握我国在公海保护区制度建设中的限制因素之所在。在对建立公海保护区的潜在利益和固有挑战做出通盘考虑后,综合权衡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利弊得失,最大程度地获得公海保护区的战略利益、降低新制度对我国现有产业、体制的消极影响。以此为基础,正确把握我国在公海保护区事务上的应有立场与谈判方向,在多边国际场合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并进一步结合国内科研调查实际,采取相关行动,既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在公海应有的海洋权益,又能妥善应对设立公海保护区而引发的“新圈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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