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公共政策监控的功能:
1、使政策制定过程合法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2、排除主客观因素的干扰,确保政策执行过程的有效性:
3、保证政策评估真实性和准确性,体现政策评估活动的价值取向;
4、为政策调整活动确立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明确调整活动的方向。
(六十九)立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1、以法律形式对政策进行监控;
2、以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安排等形式加以监控;
3、以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方式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选择产生影响;
4、以诘问、质询和弹劾的方式对公共政策进行监控;
5、以提出不信任案的方式对政府实施的政策或制定政策的高级领导人实施监控;
6、以检查、视察或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方式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十)司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1、裁定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与原则是否合法;
2、裁定公共政策的内容是否合法;
3、裁定公共政策的内容是否合理;
4、裁定公共政策的执行是否合法;
5、裁定公共政策的执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七十一)政党组织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1、执政党通过党员选入立法机关来影响和监控政策的制定;
2、通过党员掌握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来主导执法和行政决策;
3、通过其掌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等制造社会舆论来监控。
(七十二)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1、接近; 2、提供信息;3、游说; 4、提供竞选支持。
(七十三)公共政策监控的过程:
1、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监控。2、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控。
3、对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监控。4、对公共政策调整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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