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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制与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股东压制与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作者: 暖阳如沐厚积薄发 | 来源:发表于2021-01-04 11:30 被阅读0次

一、(2020)浙02民终1841号:王先治、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深慈商公司)。

宁波深慈商公司【股东:深圳慈商公司(90%)、王先治(10%)】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王先治缺席)

股东会决议内容:1.选举并通过周威强、张航洋、张新华三位出任深慈商公司的公司董事,组成深慈商公司的新一届董事会;同时免去深慈商公司的原三位董事岑冲平、王先治、余芳飞的董事职务;2.选举并通过黄忠岳出任深慈商公司的新一届监事;同时免去原监事冯国平职务;3.上述董事和监事自选举产生之时开始履行职责。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周威强、张航洋、张新华组织)

董事会决议内容:1.选举并通过聘任周威强为深慈商公司的新一任经理;同时免去原经理王先治的职务;2.原经理王先治于2017年11月10日前向新任经理周威强移交深慈商公司的印章、账册、证照等资料;董事会书面通知王先治按照上述时间限时移交;3.请原法定代表人王先治配合周威强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

【一审法院观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王先治辩称涉案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予以撤销,但上述决议已经生效裁判认定为有效,故王先治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章程对公司资料的保管事宜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经营管理文件均属公司财产,应当由公司持有、保管。王先治被免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无权再继续持有、保管深慈商公司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财产。王先治辩称其作为公司股东亦可保管公司的资料,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深慈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治持有资料的具体情况,故本院根据王先治的自认认定王先治持有资料的事实并据此确定王先治应当予以返还的资料。王先治认为深慈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威强不宜保管公司的相关资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基于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证照、公章等属于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虽章程并未明确上述物品的保管主体,但因王先治被免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故属于无权占有,即便其是股东。】

【二审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1.第二次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成立生效;2.王先治是否应向深慈商公司返还深慈商公司记账凭证、账本、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印鉴、证照?

二审法院认为:

生效裁判已经认定深慈商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成立生效,王先治在未推翻生效裁判之前,其称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应被撤销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

现王先治已经被免去深慈商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其无权再行保管深慈商公司记账凭证、账本、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印鉴、证照,且其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深慈商公司存在不宜保管上述印鉴、证照、资料的情形,故深慈商公司要求王先治返还深慈商公司记账凭证、账本、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印鉴、证照(具体内容详见一审判决附件一)证据充足,理由充分。

二、(2019)浙民申4018号:王先治、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涉及法条:

《公司法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40》: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争议焦点:(1)岑冲平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必然导致其已丧失履行董事长职责;(2)冯国平作为宁波深慈商公司监事的职责认定;(3)深圳慈商公司作为宁波深慈商公司股东单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效力认定。

1.关于董事长被列入失信名单后是否必然导致丧失履行职务?

①因岑冲平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146-1-5》),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②但因《公司法37》以及该公司章程规定,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东会职权。故董事长职务的罢免也应由股东会决定,未经股东会会议决定,其罢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③该公司章程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委派产生,董事长由股东委派,并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形成决议后产生。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此,即便岑冲平属于失信人员,但并非即刻自然解除董事长职务,仍需经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在未经股东会会议决定罢免其董事长职务之前,其仍有权以董事长身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冯国平作为宁波深慈商公司监事的职责认定:

①若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监事应召集主持(《公司法40》)

②冯国平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后,并没有积极履行作为宁波深慈商公司监事的职责,而是向深圳慈商公司回函称对深圳慈商公司的提议毫不知情,要求深圳慈商公司提供相关决议资料进行核实,且在深圳慈商公司指定期限内对其作为监事是否履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亦未作出明确的回复。

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147》)——未履职

3.深圳慈商公司作为宁波深慈商公司股东单方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效力认定:

①因董事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职责,监事未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职责,故代表1/10表决权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故深圳慈商公司作为持有 90%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又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其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②临时股东会会议是按照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故该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的董事及召开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认定成立并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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