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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逢彬: 《孟子新注新译》词语考释四十例(三)

杨逢彬: 《孟子新注新译》词语考释四十例(三)

作者: 你他娘的真是个天才 | 来源:发表于2018-06-29 19:33 被阅读1次

杨逢彬先生新作《孟子新注新译》中通过精审句例对108例古今众说纷纭的疑难词句进行了详细考证选取其中精彩部分,与诸君共享。

十一

《公孙丑上》第九章:“柳下惠不羞污君,不卑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阨穷而不悯。故曰:‘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进不隐贤”一句,杨伯峻先生《译注》说:“《韩非子·难三》云:‘故群臣公正而无私,不隐贤,不进不肖。’则‘不隐贤’为见贤人而不隐蔽之意。但赵《注》以为‘进不隐己之贤才,必欲行其道也’,此说甚是。”从对《孟子》《论语》中作主语、宾语的“贤”所作全面考察来看,我们倾向于不认同赵《注》,而倾向于将“不隐贤”理解为“见贤人而不隐蔽”。

因为,如按赵《注》,“贤”在此句中为自指,指一种好品德;而如果《孟子》“不隐贤”义同《韩非子》的“不隐贤”,“贤”则为转指,指贤人、贤者。自指单纯是词性的转化——由谓词性转化为体词性,语义则保持不变;转指则不仅词性转化,语义也发生变化,尤指行为动作或性质本身转化为指与行为动作或性质相关的事物。例如:“教书的来了”,这里“教书的”是转指,转指教书者。又如:“教书的时候要认真”,这里“教书的”语义没变,是自指。而在《论语》《孟子》中,我们找到作主语、宾语的“贤”21例,其中20例为转指,仅1例为自指。列举如下:

“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孟子·梁惠王下》)“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公孙丑上》)“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离娄上》)“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万章上》)“用下敬上,谓之‘贵贵’;用上敬下,谓之‘尊贤’。贵贵尊贤,其义一也。”(《万章下》)“悦贤不能举,又不能养也,可谓悦贤乎?”(同上)“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缪公用之而霸——不用贤则亡。”(《告子下》)“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尊贤育才,以彰有德”(同上)“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尧、舜之仁不徧爱人,急亲贤也。”(《尽心上》)“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君子尊贤而容众,嘉善而矜不能。”(《子张》)以上20例“贤”均为转指,指贤人、贤者。

仅以下1例“贤”为自指,指品德:“挟贵而问,挟贤而问,挟长而问,挟有勋劳而问,挟故而问,皆所不答也。”(《孟子·尽心上》)

因此,我们倾向于理解“不隐贤”为“见贤人而不隐蔽”。

十二

《公孙丑下》第二章:“《礼》曰:‘父召,无诺;君命召,不俟驾。’固将朝也,闻王命而遂不果,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最后一句,赵岐说得明明白白:“事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乎?”但翟灏《孟子考异》记载:“《书斋夜话》曰,‘宜与’之‘与’音‘欤’。古者‘欤’字皆作‘与’字,‘宜欤’即‘可乎’之谓,当以‘与’字绝句,不当连下文。”这样,连着上文就应读作“固将朝也,闻王命而遂不果,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我们以为这种说法欠妥。

先秦时代要用“宜”来表示“可乎”或类似意思,从不用句末语气助词“与”或“欤”,自然不会有什么“宜与”。常用的是“乎”,但也不会直接说“宜乎”,而是:表示赞成常用“不亦宜乎”,如:“与民同之,民以为小,不亦宜乎?”(《孟子·梁惠王下》)“则是方四十里为阱于国中,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同上)“夫子之云,不亦宜乎!”(《论语·子张》)“犯五不韪而以伐人,其丧师也,不亦宜乎?”(《左传·隐公十一年》)

表不赞同的较为少见:“辞尊居卑,辞富居贫,恶乎宜乎?”(《孟子·万章下》)

而像“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这样的“宜”后接一谓词性结构的句子则比比皆是:“沐则心覆,心覆则图反,宜吾不得见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僖公二十五年》)“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文公元年》)“失礼违命,宜其为禽也。”(《宣公二年》)“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孟子·梁惠王上》)

所以“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在当时语言中是文从字顺而不必怀疑的。

赵岐释为:“事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乎?”我们理解为,“这事应该和那《礼经》所说好像合不上吧?”但焦循却说:“《尔雅·释诂》云:‘事,宜也。’(赵岐)故以‘事’释‘宜’。‘宜与夫礼’,谓夫子之事,与《礼》所云若不相似。”如此,焦循是将赵岐所说“事宜”理解为同义短语了,类似今日文书中常说的“未尽事宜”。这也是不对的。王引之说虚词训释必须“揆之本文而协,验之他卷而通”,“宜”在这句的意思还是由它的本义“合适”产生的直接引申义“应该”“应当”。“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应该与《礼经》所载好像合不上。“失礼违命,宜其为禽也。”——失礼违命,我被捉起来,是应该的。“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老百姓说我舍不得,是应该的。

明白了这点,我们再来看高邮王氏父子的解释。王引之《经传释词》:“家大人曰,宜,犹‘殆’也。成二年《左传》曰:‘宜将窃妻以逃者也。’六年《传》曰:‘不安其位,宜不能久。”《孟子·公孙丑篇》曰:‘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滕文公篇》曰:‘不见诸侯,宜若小然’,又曰:‘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离娄篇》曰;‘宜若无罪焉。’《尽心篇》曰:‘宜若登天然。’《齐策》曰:‘救赵之务,宜若奉漏瓮,沃燋釜。’‘宜’字并与‘殆’同义。”

王引之给出的8个例句,“宜将窃妻以逃者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两例之“宜”,结合上下文看,释为“应当”“应该”也毫无问题。

第一例:“申叔跪从其父将适郢,遇之,曰:‘异哉!夫子有三军之惧,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将窃妻以逃者也。’及郑,使介反币,而以夏姬行。”先预言“宜将窃妻以逃者也”,后来果然“以夏姬行”。前句译为“应该会带着老婆逃跑”有何不可?

第二例:“郑伯其死乎?自弃也已!视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先预言“郑伯其死乎”,后指出原因“不安其位,宜不能久”。那么译为“不安于其位,应该不能长久”有何不可?剩下6例,有5例是“宜若”连言。“若”意谓“好像”,表不定,表推测,这一点和“殆”类似。剩下就是“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这一句的“若”也表不定和推测,和“殆”类似,但这不是“宜”的意义。郭锡良、胡明扬、陆俭明等先生一再强调不要将整个句子或格式的意义当作该句中某一个词的意义,就是这个意思。

要之,《经传释词》以及各字典、词典给“宜”所列的“大概”“好像”义项是值得斟酌的。

十三

《公孙丑下》第十章:“孟子致为臣而归。王就见孟子,曰:‘前日愿见而不可得,得侍同朝,甚喜;今又弃寡人而归,不识可以继此而得见乎?’”“得侍同朝甚喜”六字,中华书局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标点为:“得侍,同朝甚喜。”焦循《孟子正义》及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标点为“得侍同朝,甚喜。”我们以为,后者得之。因为,当“侍”表“陪从于尊长之侧”及“侍候”意义时,“得侍,同朝甚喜”不管是“得侍”抑或“同朝甚喜”都文不成义;而因为这一意义的“侍”能带处所宾语,故“得侍同朝,甚喜”是文从字顺的。

“侍”与被侍者之间必须用介词“于”连接,如:“师旷侍于晋侯。”(《左传·襄公十四年》)“侍饮酒于景公。”(《昭公十四年》)“齐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台,子犹驰而造焉。”(《昭公二十年》)“侍食于君,君祭,先饭。”(《论语·乡党》)“侍于君子有三愆。”(《季氏》)由此可见,“侍”的事由(如“饮酒”“食”),不必用介词“于”连接,但被侍者不能直接连接于“侍”之后,须用介词“于”连接。

与事由类似,“侍”的处所也可直接连接于“侍”之后。如:“开之操拔篲以侍门庭,亦何闻于夫子!”(《庄子·外篇·达生》)“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墨子·号令》)“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杂守》)“执荐者百人侍西房。”(《荀子·正论》)

故“得侍同朝”文从字顺,即“得侍于同朝”也;而承之以“甚喜”,也同样文从字顺。类似文例如:“王子应之曰:‘吾闻太师将来,甚喜。’”(《逸周书·太子晋解》)“初,上年二十九乃得太子,甚喜。”(《汉书·武五子传》)

当然,“甚喜”前可有主语。如:“候者载刍者,与见章子。章子甚喜。”(《吕氏春秋·似顺论》)“臣之始得鱼也,臣甚喜,后得又益大,今臣直欲弃臣前之所得矣。”(《战国策·魏四》)“有罴来,我又射之,中罴,罴死。帝甚喜,赐我二笥,皆有副。”(《论衡·纪妖》)但“甚喜”前紧接一谓词性结构类似“同朝”者,则从未之见。

可见,读为“得侍同朝,甚喜”可从,而读为“得侍,同朝甚喜”不可从。

十四

《滕文公上》第四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最后一句的“治”是指“大治”“治理得好”的意思,即《王力古汉语字典》“治”的第二个义项“治理得好,太平”;故《孟子译注》译“饔飧而治”为“自己做饭,而且也要替百姓办事”,恐未达一间。类似句子为:“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论语·卫灵公》,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自己从容安静而使天下太平的人大概只有舜罢?”)“是故盗贼众而治者寡。”(《墨子·节葬下》)“天下之乱也,将安可得而治与?”(《非乐上》)“且以为若此,则天下之乱也,将属可得而治也。”(《非命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周易·系辞下》)“圣人南面而听天下,向明而治。”(《说卦》)“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孟子·离娄上》,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是不能够把百姓治理好的。”)“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孝经·三才》)“圣人之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其所因者本也。”(《圣治》)

《孟子》成书时代,“治”用为“治理”义时,一般要带宾语:“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上》)“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同上)“至于治国家,则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以异于教玉人雕琢玉哉?”(同上)

上引第二则例句“治士”之“治”为“治理”“管理”义,带宾语;“不治”意为治理得不好,不太平,不带宾语。二者的分布特征是有区别的。

十五

《滕文公上》第四章:“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益烈山泽而焚之”颇不好理解。赵岐《注》:“烈,炽也。益视山泽草木炽盛者而焚烧之。”然则,“烈”在这里是表示“茂盛”的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即认为哪处山泽茂盛即焚烧哪处。孙奭《疏》无说;朱熹《集注》只有三字:“烈,炽也。”焦循仅申说赵岐《注》,文冗长,不赘引。杨伯峻先生《译注》于此句未出注,今译为“益便将山野沼泽地带的草木用烈火焚烧”。《王力古汉语字典》:“火猛。《左传·昭公二十年》:‘夫火烈,民望而畏之。’又为动词,放火烧。《孟子·滕文公上》:‘益烈山泽而焚之。’”

但无论赵岐说,还是《字典》所说,都缺乏书证支持。赵岐《注》“烈,炽也”虽不乏其例,但未见意动用法者。在先秦文献中,“烈”的“火猛”义、“猛烈”义、“光明”“显赫”义、“功烈”义、“节操”义(如“烈士”)以及迭音形容词“烈烈”均各有多例,唯独动词“放火烧”这一义项仅此一例书证。况且,这仅有的一例书证,还与赵岐所说相左,也与后面的“焚”相重复——应当译为“伯益放火焚烧山泽而焚烧山泽”,或者“伯益放火点燃山泽而焚烧之”。

杨树达先生说:“义有不合,则活用其字形,借助于文法,乞灵于声韵,以假读通之。”(《积微居金文说·自序》)既然“益烈山泽而焚之”的既有解释已明显“义有不合”,那便只能“以假读通之”了。我们以为,此句的“烈”或当读为“裂”。

1.两字先秦多有相通者。《说文·衣部》《玉篇·衣部》:“裂,缯馀也。”即缯帛的残馀。段玉裁注:“引申为凡分裂残馀之称,或假‘烈’为之。”段注“隋”字时又说:“‘裂’训‘缯馀’,引申之,凡‘馀’皆曰‘裂’。”《国语·齐语》:“戎车待游车之裂。”韦昭注:“裂,残也。”《诗经·大雅·云汉序》:“承厉王之烈。”郑玄笺:“烈,馀也。”《尔雅·释诂》《玉篇·火部》:“烈,馀也。”《方言》卷一:“烈,馀也。晋、郑之间曰‘烈’。”《尔雅·释诂下》:“烈、枿,馀也。”郝懿行《义疏》:“‘烈’者,‘裂’之假音也。”

2.更为重要的是,“裂”的文例与“益烈山泽而焚之”相合。“裂”常出现在“V1O+而(以)+V2O”格式中的V1的位置上,这一点与在“益烈山泽而焚之”句中“烈”所处的语法位置相同;而且,“裂”也以“地”“田”“故吴之地方五百里”等为宾语,和“益烈山泽而焚之”句以“山泽”为“烈”的宾语类似。

例如:“召使者,裂裳帛而与之。”(《左传·昭公元年》)“将裂田以与蛮子而城之。”(《哀公四年》)“般爵以贵之,裂地以封之,终身不厌。”(《墨子·尚贤中》)“请裂故吴之地方五百里以封子墨子。”(《鲁问》)“大败越人,裂地而封之。”(《庄子·内篇·逍遥游》)“君裂地而封之,疏爵而贵之。”(《晏子春秋·内篇问上》)

“裂”的意义:《尔雅·释言》:“盖、割,裂也。”《王力古汉语字典》:“剪裁,撕破。《左传·昭公元年》:‘召使者,裂裳帛而与之。’引申为‘割’,‘分’。《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一九:‘裂地而封之,疏爵而贵之。’”

然则,“益烈山泽而焚之”意为“伯益将山野沼泽分割成块而焚烧之”,或“伯益将山野沼泽划分区块,令各部落分别焚烧之”。我们这里将“烈”读为“裂”,也即我们曾经说过的“词语置换”。《论语新注新译·导言》:“‘词的不自由’是指,无论是现代汉语还是古代汉语,也无论是动词还是其他词类,由于上下文各语法成分的限制,进入某一语法位置都是不自由的,能进入该语法位置的词往往是封闭的而非开放的(例如,能与“民可使由之”的“由”进行字词置换的字词是有数的,而非任意的)……当原句经共时语言的考察幷非文从字顺也即所谓‘不词’时,在进行词语置换之后原句经共时语言的全面考察能够确定滞碍顿消因而文从字顺之后,同样由于‘词的不自由’对字词置换的语法位置的能够进入的词的数量有着极大限制,也同样由于研究者进行词语置换的词由于必须与误字形近或音近等因而其数量也受到极大限制(也即研究者寻找正字的范围往往局限于与误字形近、音近者),于是在大大缩小寻找正字范围因而给研究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可证明置换之后的字词就是这两条线(该语法位置上可以出现的词、与被置换字词形近或音近的字词)交叉点上的那一字词,因而其正确性也因此更加得以确立。”我们经考察认定“益烈山泽而焚之”不能文从字顺,而将“烈”读为“裂”之后却能滞碍顿消——后者的类似书证不少。

近现代的烧山依循的正是“裂山泽而焚之”的原理;当然,如果能找到史书的相关记载就更好了。

十六

《滕文公上》第五章:“孟子曰:吾固愿见,今吾尚病,病愈,我且往见。夷子不来。”《孟子》的今注本多将“夷子不来”紧接“我且往见”,当作孟子所说,而将其置于引号内。这样做的源头,不是来自赵岐——观他在“吾固愿见,今吾尚病,病愈,我且往见”后作注“我常愿见之,今值我病,不能见也。病愈,将自往见。以辞却之”可知;而是来自焦循:“赵氏以‘夷子不来’是记其实事,近时通解谓亦孟子言。谓我病愈,往见夷子,夷子不必来。王氏引之《经传释词》云:‘不,毋也,勿也。’言我将往见夷子,夷子勿来也。”

但如果这句话是孟子所说,让夷子别来,就该是祈使句,否定副词应该是表禁止或劝阻可译为“不要”的“勿”,而非“不”。“不”和“勿”在《孟子》中是井然有别的:“楚王不悦”(《告子下》)“君子不亮,恶乎执”(同上)“王请勿疑!”(《梁惠王下》)“王勿异也。”(《万章下》)

除“夷子不来”一例外,《孟子》中“不”出现1083次,没有表禁止、劝阻的(有若干“不可”——如《梁惠王上》之“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可理解为表禁止,但不能理解为其中的“不”表禁止);“勿”出现25次,全部是表禁止、劝阻的。因此,“夷子不来”意为“夷子没有来”,是叙述句而非祈使句,应该置于引号之外。

可见,1.较早的赵岐《注》并没有错,“近时通解”往往不大可信。2.《经传释词》的:“不,毋也,勿也”表明,传统训诂学,尤其是其中的虚词书,对同义词往往喜言其同,而忽视辨其异,像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那样较为注重辨异的著作并不多见。这种喜同轻异的做法用在虚词研究上尤其危险。因为虚词或一些半虚词如介词、连词、否定代词、人称代词都是相对封闭的系统,内中成员往往“一个萝卜一个坑”,各司其职,各个词的差异往往使得其用法井然有别。关于“不”“弗”与“勿”“毋”的区别,可参王力先生《汉语史稿》《汉语语法史》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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