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死亡
10岁的杨晓燕曾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板凳教学点小学四年级学生。
杨晓燕一岁时,她的爸爸因见义勇为去世,她的妈妈陈礼言一个人带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这是一个英雄的世家,然而老天却是无情的,不幸再次降临了这个本就困难的家庭。
2018年10月4日中午,杨晓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此后她独自扛着编织袋,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卖百香果获得32元后,杨晓燕在回家的路上失踪了。
从百香果售卖点到家,全程不过500米:穿过一段竹林隐蔽的下坡路,走过一片甘蔗地、两块已经抽了穗的稻田、低矮的百香果林,再爬上一个小土坡,就能到自家院坝。
同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的29岁青年杨某被抓获并对杀害杨晓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根据其供述查找到杨晓燕的遗体,并将杨某刑拘。
根据杨晓燕家属提供的法院判决材料显示,2018年10月4日,杨某看到杨晓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
杨某在杨晓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晓燕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
杨晓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经鉴定,杨晓燕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02
二审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
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二审判决书
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杨晓燕的家属看到改判的消息悲愤欲绝,他们准备提起申诉。
03
自首
为何死刑和死缓一字只差,却引起群情激愤,让被害者家属再次提起申诉呢?
因为死缓,意味着基本不会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虽然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的,二年期满后,可由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再加上各种减刑规定,死缓的罪犯基本上15年左右就会出狱。
一字之差,却让罪犯不能偿命,杨晓燕的不幸又该如何告慰?
如此恶劣的行凶行为,却仅因自首情节而让罪犯逃脱一死,难怪群情激愤。
这起案件也让我想起了11年全国瞩目的李昌奎案。
04
李昌奎案
李昌奎案,是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该案按照发案时间及其残忍程度,也叫“5.16”血案。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李昌奎案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二审终审基本上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然而群情激奋之下,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上述几段看起来简单,但实际背后却是一波三折,影响广泛。
李昌奎案作案性质极其恶劣,但是二审却仅因“自首”二字便改判死缓,判案法官站在刑法角度和社会治安上说:如果自首不减刑,以后谁还敢自首。
这一言论看起来有理,但难以平复的是百姓对李昌奎的愤怒,二审改判后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办案法官,要求判处死刑。
最终,云南省高院再审罕见的打破法律潜规则,将李昌奎再度改判为死刑,为这一案定了音。
两案相比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自首情节是法定的减刑情节,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若是因此而忽视案件本身的性质,也不考虑案件的恶劣程度及其影响,恐怕难以服众。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