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应用,正在改变创作生态。报告显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为提升内容获取和创作效率提供了新途径,引发了智能办公领域的革新。
一是实现内容获取和创作的智能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到内容创作的每一个阶段,从构思、规划到最终的组装和编辑,为用户提供从创意到成品的无缝体验。
二是实现内容获取和创作的个性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在执行环节借助混合专家模型和检索增强生成,实现跨模态、跨格式内容生成,用户创作具有更高的自由度与选择性。
三是实现内容获取和创作的专业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针对性地引入大量专业资源,通过专业知识内容的辅助来提升创作质量、拓宽创作服务范围。
认定版权归属
日前,武汉首例AI生成图被侵权案宣判。去年5月,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一张图片并发布到网络社交平台,该图片获得大量点赞转发,并取得某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王某发现该图片被武汉某科技公司用于AI绘画训练营广告及课程售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软件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表达和特定表现形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遂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业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若AI生成内容在“外观”上具备独创性,可将其视为作品;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作品是人类人格的体现,AI生成物因缺乏人类特有的创作能力而无法构成作品。还有观点提出,鉴于AI生成内容具有一定价值,如“微软小冰”的作品能够售卖,可通过邻接权对其进行3年至5年的短期保护,之后进入公共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的AI文生图案件以及湖北武汉的这起案件都凸显了这一观点的现实意义。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倾向于现阶段通过邻接权保护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于用户。以OpenAI为例,其宣称自身不主张权利,生成内容的权利归用户。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内容由用户生成,原则上权利应归用户所有,但未来商业模式多样,平台与用户可通过协议约定版权归属。
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认为,判断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能否构成作品,需在个案中考察人类直接参与创作活动的情况。只有将思想转化为具体表达的行动,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体现人类创作行为的内容才可能构成作品。若使用者向AI工具提出具体创作要求,体现创作思路,与AI实现“合作”创作效果,生成内容承载了使用者的创作行为,使用者有可能成为AI输出成果的唯一作者及著作权人。
防范侵权风险
利用AI生成内容,如何防范版权侵权风险?林秀芹表示,在数据训练侵权风险防范方面,当前海量数据训练在法律上应被列为合理使用范畴,但专门针对权利人风格进行训练则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我国在此方面尚无明确规定,这给企业发展带来顾虑。在AI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平衡好权利人保护、产业发展以及后续创新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朱晓宇看来,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场景下,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规则并未改变。AI生成内容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修改、篡改、复制、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翻译、汇编、改编等,未经权利人许可且不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条件,都可能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但大量AI生成物基于对在先作品主题、风格、方法、元素的学习,生成的成果虽在具体表达上与在先作品不同,却可能影响在先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和创作积极性,这类问题有待国家从立法层面予以关注和回应,例如建立AI产品的“付费”学习制度,要求AI产品公开“学习”资料并依法支付“学习”费用等。
如何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到什么程度,训练数据的合规性探查,目前也都还在探索中。后续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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