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宾馆查房,发现一男一女正在从事性行为,该男女双方互为陌生人,且该男士通过微信向女士支付了800元。
女士辩解道:“我没有卖淫,我正在对我售卖的商品进行售后服务。我是一个避孕套销售员,这位先生买了我的避孕套,这800元的微信转账是避孕套的价格,但是他不知道如何使用。我正在教他如何使用,这是我的售后服务,而且那么高的售价,所以我们的售后服务都是免费的。
上述案例中,警察最后对男女进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因为三个纯粹的客观事实:第一、男女正在从事性行为;第二、男女互为陌生人;第三、男士向女士信转账800元。而是依据警察价值判断以后的事实,即男女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
因此,司法机关审案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并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法律人主观价值判断之后的事实。这种事实我们称之为案件事实或者法律事实。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