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游戏与法研究中心」的第81篇原创。
“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
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人类必须为所有的人类冲突找到一种解决办法,一种排除复仇、侵略和报复的办法。
在你反对一切罪恶和暴行的时候,就必须同时放弃任何不正当的手段。”
马丁·路德·金的这段话,很好的诠释了从法律的视角如何看待“人肉搜索”。在互联网的历史上,有一些非常知名的“人肉搜索”案例,例如:姜岩死亡博客事件、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等。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引发了我们对于隐私权的探讨。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中,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作了一些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努力从民法角度回应社会关切,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出空间。
一些人肉案件的被人肉者,往往在当时引起了民愤,而越是在这种时刻,越要保持理智,不要总去看自己想看到的东西,更不要对舆论焦点进行“网络审判”。不公正的程序一定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这就是“毒树之果”。
为何君子要一日三省吾身?因为每个人的内心都有或多或少的幽暗,君子虽论行不论心,但依然要宁静致远,养心修德,以免行为被幽暗之思所支配。
公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很多情景下,是需要平衡的。将公民的信息以“人肉搜索”的手段公之于众,此时隐私权是否要优先于知情权?而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涉及到公共利益,此时的知情权是否要高于隐私权?
罗翔教授曾说,“人肉搜索”让我们思考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问题,焦点的问题其实就是隐私权和知情权表达自由的冲突。人的本性总是希望更多的知道他人的信息,但是又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过多的泄露,我们喜欢八卦别人,但不喜欢自己被八卦,我们喜欢窥探别人,但不喜欢自己被窥探,这就是人性。这个世界很多的时候,不是善与恶的对决,而是善与善的对决。
魏征曾说:憎者唯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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