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书朋推荐 || 编号:[1600]
。。ISBN: 9787542675712
。。内容简介。。
“是什么使得权力或强力成为道德上对的”是2000多年来政治哲学不断追问的问题。
聚焦现代政治的讨论域,结合汉娜·阿伦特、约翰·西蒙斯、哈贝马斯及罗尔斯的观点,作者首先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区分了正当性与证成性: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而作为“前瞻性”概念的证成性,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确立了道德评价国家的两条进路。
从政治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分出发,作者进一步在政治义务与政治责任之间勾勒出一幅清晰的概念地图:国家正当性与公民的政治义务具有概念上的关联性,而国家证成性则与公民的政治责任相关联。
由此,通过对概念关系的梳理标定了正当性在当代政治哲学概念地图上的位置,利于廓清被语言迷雾遮蔽的现实,帮助我们获得直面现实复杂事态的理论勇气。
。。作者简介。。
周濂
1974年生于浙江。北京大学哲学学士、硕士,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燕京学社访问学者、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文杰出青年学者。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语言哲学。著有《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正义与幸福》《打开:周濂的100堂西方哲学课》《正义的可能》等,主编《西方政治哲学史·第三卷》。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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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存在两个结构性因素:一是客观面向,强调政治制度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符合某种外在于人的主观态度和政治制度本身的客观规范;二是主观面向,强调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而在启蒙后,后者,即主观面向——被统治者的主观意志成了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一方面,这标志着正当性的客观外在基础尤其是真理概念在政治领域的失势;另一方面,过度强调被统治者的主观意志,极有可能沦为政治制度为粉饰太平而任意涂抹的“道德口红”。正因真实民意难以完全伸张,另一种民主理论——审议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尽管审议民主理论只是“民主想象的继续展开”,但仍具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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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概念与评述不同理论观点。 最重要的内容是澄清政治的正当性与证成性、政治义务与政治责任这两组概念。 阅读原文以获取逻辑脉络和内容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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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上的论证部分大致上能够理解,但因为对洛克/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有关政治正当性的论述缺乏了解,只能对作者的总结听之任之。觉得最出彩的地方在于将正当性定义成一种回溯性进路,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削弱“政府干得好所以政权就道德上正当”论述的效用。最后一部分哈贝马斯的部分是看的很顺畅,但好像和“政权正当性”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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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对正当性,证成性的概念梳理对于一个人理解公民的身份颇有益处,就是越看越像博士论文——实际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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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之后,尤其是随着卢梭和康德哲学的兴起,“理性的形式原则在实践问题中取代了诸如自然或者上帝这样的实质原则,这些实践问题关乎规范和行为的证成(理据)……终极的根据不再可能获得,证成的形式条件自身就获得了正当化的力量。理性协议自身的程序和假设前提就成为原则”。哈贝马斯认为,这一层面的正当化抽空了所有的实质和质料的因素,成为“程序的”或者“形式的”,并且也正因为它是纯形式的,所以对任何实质性的体系都有效。哈贝马斯认为,这个阶段的正当性包含两个亚类型:(1)从康德到卡尔—奥托·阿佩尔(Karl-Otto Apel)的超验方向的理论;(2)从霍布斯、洛克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传统。
西蒙斯这样定义国家正当性:一个国家(或政府)拥有正当性就等于它拥有复合的道德权利,并作为唯一的执行者把具有约束力的责任赋予它的公民,使他们遵守这些义务,并运用强制手段推行这些责任。因此,国家的正当性在逻辑上就与各种各样的义务相关联,包括主体的政治义务。西蒙斯认为,只有通过和具体个人的互动——这种互动只可能经由实际认可的方式才能实现——才能“正当化”国家加诸个体之上的义务或者责任,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洛克主义者的基本前提。“因此,根据这一解释,一个国家的正当性就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有约束力的命令把新的责任加诸主体之上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就是让这些命令得以服从的权利,以及压制违抗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以及与它相关的义务就在特定国家和每一特定(表达认可的)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特别的道德联系。”
罗尔斯强调指出,自由主义的这一正当性原则乃是与民主政体的公民(democraticcitizen)之间的政治关系的两个独特特征相联系的:其一,政治关系是公民生于其中并在其中正常度过终生的社会之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种人际关系。其二,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它总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权力,这就是说,它永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罗尔斯所谓的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被严格限定在立宪主义民主国家内部,而立宪主义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是,“合理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是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而不是一种会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况”。其次,在合理的多元社会背景下,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被“合理地期许全体公民认可的政治正义观念”这个工具性概念,在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与“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的基础”之间画上等号,也就是说,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是可以画等号的。
罗尔斯强调理性主体的公共论辩,继承的是康德主义的思路,而西蒙斯强调自愿个体的意志表达,坚持的是洛克主义的立场。政治哲学中一直存在理性主义和自愿主义的对立,其中,理性主义进路致力于把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理解与表达成最终是建立在普遍和正义的理性基础之上的,而自愿主义进路则强调个体意志作为道德与政治要求的最终判准。对洛克主义者来说,由于坚持自愿主义的立场,所以来自自愿个体的认可只能保证正当性的主观面向,其客观面向只能交给自然法予以保证,虽然个体认可之所以获得本源性的地位正是为了确保个体所拥有的天赋权利,但这两个领域始终是分离的;对康德主义者来说,由于自然法的地位被贬抑,所以个人自主性便一力承担起正当性的客观面向与主观面向这两个任务,个体通过理性反思自我立法所建立起的实践理性不仅具有主观面向,而且由于其普遍有效性所以也就具有了客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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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到第三章,因为信息量很大加上很精彩,所以做一些笔记:
这一章想要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我们同意韦伯的论断,承认在政治社会中‘人对于人的支配不可避免’,也就意味着承认‘人对于人的服从’是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的一个追问就是:这种支配或者服从的道德理据究竟在何?”
我们需要在作者建立的一个理论基础上来考察这个问题:正当性是一种“发生的进路”,它是指一个政治权力的权威性基础,在现代性背景下,它特指被统治者的自主性和个体意愿的表达;而“证成性”则是一种“目的的进路”,它是一种绩效性的品质,与个人意志没有直接联系。我在这里想到的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例子是:纳粹德国在1933-1935年的GDP增速超过了100%,失业率是0,但这只是证成性的范畴,不能证明纳粹德国的正当性。
作者在这之上区分了“义务”和“责任”概念。
西蒙斯建立了一个坐标系来为所有的道德要求找到位置。这是两组彼此排斥但又共同穷尽的二分概念:普遍的/特殊的;自愿的/非自愿的。其中普遍且自愿的道德要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只存在三个分类:普遍的但非自愿的;特殊的且自愿的;特殊的但非自愿的(我们可以一一对应为自然责任、义务和政治或道德责任)
由此得出的理论结果是:所有的义务都只能是特殊且自愿的,而责任则是要么普遍且非自愿要么特殊且非自愿的。政治义务与责任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道德要求的主体是否出于自愿。一个公民在年幼时受到国家保护,因此他有道德“责任”来服从国家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对他和国家的关系重新评估和选择。“一个‘与生俱来的身份’只能证明公民对其国家负有一定程度上的道德责任,但不能证成这个人负有普遍的政治义务。”这和国家的证成性/正当性明显对应。
因此存在以下论证逻辑:
前提1: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所以能够证明政治正当性的理论同时也可以证明政治义务;
前提2: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是被统治者的意志表达;
前提3:在诸种政治义务理论中,只有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才具有自愿主义性质;
结论:只有政治义务的互动解释才可能在政治正当性与政治义务之间建立起逻辑关联性。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的立场具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和道德主义色彩,这虽与我的基本立场相类似,但是无疑以上三个前提都是可以被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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