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相互宝的一个陪审团的案例闹的沸沸扬扬,看了好几篇文章,说的很好,但有些信息传递有误,比如今天看的一篇在朋友圈传播的文章:从相互宝的拒赔,我看到的,却是失控的陪审团!这篇文章微信可以搜索到。我不太认同文中作者的部分观点,简单地判定:相互保应该赔,或者如果买的是保险,保险应该赔。一直想写一篇关于:如实告知的文章,今天就一起来说一下。
简单描述一下这个案例,以下图片截取自上面提到的文章。
案例描述
这个案例和文章中有如下几方面需要重新考量:
一、到底是“相互保”,还是“相互宝”
一字之差,相互保是保险产品,但相互宝是互助计划。
2018年10月16日,蚂蚁保险联合信美相互在支付宝上推出“相互保”。“相互保”上线后马上成为现象级产品,很快就引起了行业内外,包括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我的很多客户,朋友都会主动来问我“相互保”的相关问题,我对相关信息:产品条款,投保规则,投保数据,数据展示,保费预估,风险考量,公示报告等做了一定的研究,也与信美人寿,支付宝进行过多次的沟通。
2018年11月27日,蚂蚁金服发布公告,“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与信美相互人寿的重疾险切割,独立做互联网互助计划,而此时,投保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上线仅仅42天。
之后,我的支付宝上会频频收到升级通知,几乎每天打开支付宝就会提醒你升级。从保险产品到互助计划,怎么就叫升级我不懂。但是我知道保险有《保险法》的管控,有银保监会监管。
相互宝要求升级通知
从相关公示信息显示,唐先生于2018年10月31日加入相互宝的,其实那时候还没有相互宝,唐先生应该是加入的“相互保”,后调整为“相互宝”。这个信息传递错误。
既然“相互保”和“相互宝”是两种不同形态的产品,那我们来看看健康告知或健康要求有什么不同,也可以看到哪种保障产品中更有利于客户。
二、健康要求
1. 相互保的健康告知:
相互保的健康告知
2. 相互宝的健康要求:
相互宝的健康要求
看一下这两个健康告知或要求的区别,重点在刮号内的内容。
相对来说,相互保的健康告知条件更宽范,对于某些情况,如第2项,或肿瘤,或体重在6个月内下降超过5公斤,阴道不规律出血等情况,如果有相应的除外情况仍然是可以投保的;而如果是相互宝,对应这些情况没有任何除外可能。
案例中的唐先生,后调整为相互宝计划,参加相互宝的人都需要确认健康要求,答案只有:是和否。
因为有两年的时间要求,在此案例中,看一下纵向时间轴:相互宝在调查中发现唐某在2016年8月29日有住院10天左右并确诊为皮肌炎,出院后医生建议服药3个月,预计就会持续服药到2016年12月上旬。
唐先生是2018年10月31日加入相互宝的,往前推2年,在2016年10月31日-12月上旬期间,如果唐先生当时有遵医嘱的话,那已经满足近两年内连续服药超过30天,那他就没有资格加入相互宝;如果唐先生没有连续服药的话,那他就有资格加入。如果证明呢?现在医院开药,通常不会一次性开一个月,而是7天左右,所以如果唐先生能够确认自己并未连续服药,不认可这个审核意见的话,可以请相互保继续调查确认。
而相互宝在将此案例放在平台上请赔审团成员投票时,其实在信息的传递时并不准确。
相关描述混淆了至少三个事实点:
1、唐**2018年10月31日加入相互宝(实际应该是“相互保”,后调整为“相互宝”)
2、该成员因皮肌炎长期服用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片’(并未确认);
3、不符合健康要求(已定性,但根据现有情况,暂时还不能定性)。
最终投票结果多数支持调查员,这个结论并不客观,因为提供的前提信息就不客观准确。
陪审详情
三、来说说我的观点,
1、如果经过调查,唐先生加入相互宝的时候确实不符合健康要求,那虽然这次的事件是意外,与服药无关,但因为加入时未如实告知,他本来就没有资格加入,而且由于是互助产品,不是保险产品,没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障(保险法第十六条节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未来一旦出险时出现加入时未如实告知,也没有资格获得互助保障。
如果唐先生在加入时全部符合健康要求,有资格加入相互宝,发生风险事件,符合条款约定,有可能获得互助保障。
事实的争议点就在于:过去两年内是否是连续服药30天。
2、那如果是保险呢,会赔吗?文中说如果是保险会被赔,即使保险公司拒赔,法院也是要判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我并不认同。
这要看当时配置的是什么保险方案,不同方案的健康告知内容不一样。
1. 如果仅仅是一份意外险保障的话,投保意外险的健康告知要求通常是最简单的,容易获赔。
以我们公司投保意外险产品对应的健康告知为例,唯一跟服药相关的是第3条,成瘾药物。当然不同公司的健康告知要求会不同,需要投保时具体确认信息。
大都会意外险的健康告知
2. 但如果是一些综合解决方案,意外险是做为一款附加险产品,附加在寿险,重疾险等产品方案中,在做健康告知时,同样会比较全面和完整,如果未能如实告知,也可能不会获赔。
以我们公司的一套综合方案对应的健康告知为例,供参考,当然不同公司的健康告知要求会不同,需要投保时具体确认信息。
健康告知节选
3、 说说保险的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过去看到有些代理人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诱导或阻止客户不如实告知,最终发生保险事件时,有可能不能被理赔,导致很多人对保险产生了误解,觉得保险是骗人的。
1)我们先来看看与保险相关,有哪些法律和司法解释: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2)再看看,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如实告知部分有哪些条例和解读:
《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部分的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如实告知部分的条例
3)当然,也有一些人是得了病以后才想着买保险,来骗保。保险公司不是公益机构,需要长期持续稳定地运营,是需要根据风险测算未来理赔概率并精算产品费率的,得了病再想着买保险,这时候如果理赔风险概率就是100%了,怎么可能再用有杠杆功能的保险来解决你担心的问题呢?这时候花多少钱没有任何方式可以转嫁风险。
BTV 北京科技频道《法治进行时》在2019年3月13日的节目中,有一个案例与如实告知相关(在节目22分15秒到29分23秒):带病投保被发现,误收保费遭判赔。
带病投保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如下:
法律条文
我对这个案例大概整理了一下,相对比较全面和综合,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查看这个案例。
带病投保案例整理
4)有人会问,那我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未来理赔时保险公司可以查到我的相关信息吗?答案是肯定的。
理赔时填写的《理赔申请书》,其中一项声明与授权:被保险人授权保险公司调查相关记录。各公司的说明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意思大同小异。
《理赔申请书》
综上所述,投保时如实告知,不要抱有任何侥幸。
如果你的保险代理人在过程中有任何的不合规的操作,可以打银保监会的投诉电话12378,或者保险公司的电话投诉。
如果你的代理人很慎重地跟你确认告知项的内容,那恭喜你,找到了负责任的而不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代理人。要知道,同样的保单,有告知异常和没有异常的,对于代理人来说,所耗费的精力完全不同,可能会被公司下各种照会,安排体检,虽然代理人可能要折腾好几次,到最后客户可能还不能承保,但这样对客户是负责任的。
保险配置,不只是买一个产品,而是综合的配置,有可能涉及到身家性命的赔付,找对人找好人找对公司很关键。
易佳霖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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