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隋唐时期,中国封建法制日趋成熟,民事诉讼制度也进入了奠基时期。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重公权轻私权,国家的基本大法是刑法,统治者往往以刑罚来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民事权利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加以保护。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阶段,政治法律制度达到了成熟程度,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标志着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的《唐律疏议》,对民事诉讼的起诉期间,管辖与受理,终审权与越诉,以及司法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成了后世民事立法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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