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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挂证”问题的9个最新解释,你了解吗?

住建部关于“挂证”问题的9个最新解释,你了解吗?

作者: 证才通2018 | 来源:发表于2019-04-03 12:06 被阅读5次

住建部关于“挂证”问题的9个最新解释,持证人才必看!和证才通小编一起了解下:

1

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不属于挂证。(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是“人证合一”的。)

2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属于挂证。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如果企业仍不纠正,可约谈有关单位,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过后按挂证严肃处理。

3

内退人员属于挂证,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

4

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社保属于挂证,注册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5

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6

退伍军人无社保的,经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确认,可不认定为挂证。

7

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属于挂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可任职,但不允许兼职注册执业。

8

企业与注册人员相互不配合,记入异常注册,约谈双方,如仍不配合,双方均按挂证严肃处理。

9

企业破产,个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工商方面的企业破产有关证据,主管部门需进行核实,可办理注销手续。

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住建部挂证整治《补充通知》中规定: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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