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少数族群与主权国家。
如何处理与非穆斯林及当地政权的关系是穆斯林长期面对的重要问题,对此,伊斯兰教很早就以契约论的形式加以阐释,伊斯兰契约论的观点主要包括穆斯林可以通过契约形式明确与非伊斯兰国家及其政权的关系,契约一旦形成,穆斯林就必须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予以遵守,履行契约义务,接受契约约束。换言之,穆斯林只要信仰自由得到保证,就必须遵守所在地及国家的各项法律,并为促进当地的福利和社会安定而尽职尽责。
最早以契约方式处理非穆斯林关系事务的是先知穆罕默德。他在公元628年与麦加反对派贵族达成协议时称《侯代比亚合约》,这是麦加贵族第一次放下姿态与先知平等谈判,承认麦地那的伊斯兰政权。
契约论为当代穆斯林少数族群融入主流社会,服务所在国政治统治和法律约束提供了指导,有利于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各种事例表明,所在国的伊斯兰教徒,都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并为所在国社会的发展和团结稳定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伊斯兰教在中国同样履行契约,维护多民族国家稳定和统一。从封建社会到中华民国再到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教徒有着爱国的精神,为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繁荣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回顾古今中外历史,发现伊斯兰教始终反对分裂,倡导团结。伊斯兰教努力树立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的权威。伊斯兰国家本着人类平等、信仰自由的原则,着力维护社会文化的多样性,保证了各民族和宗教传统的连续发展。伊斯兰的契约论原则为穆斯林在非伊斯兰国家和社会生存提供了重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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