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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个人义务细则》

《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个人义务细则》

作者: 全球生态系统关注 | 来源:发表于2018-08-03 18:00 被阅读0次

                  张传磊/2018.08.03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基本义务。

1.野生动作四个“禁止”原则:

禁止捕捉、猎杀野生动物。

禁止污染、破坏其栖息地及生存环境。

禁止购买、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残害、虐待野生动物。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总结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民拥有的意义务:

一般义务:救助被困、受伤、生病的野生动物。(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特殊义务:举报、控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贸易行为或者猎捕行为。(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个人义务细则》
《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个人义务细则》

提示:主要注意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例如:青蛙、蟾蜍、飘虫、白鹭、苍鹭、水蛇、野鸡、野兔、家八哥、斑鸠、安鹑、麻雀、刺猬、野鸭等。己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名录中》虽然不是濒危动物,但是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以后遇到这些动物千万不可以随意抓了;不然将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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