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庆夜里在潘金莲房里试胡僧的壮阳药,白天困了,就在书房补觉,来了一个剃头小师傅给他篦头掏耳松骨,完了再给婴儿官哥理发,但是官哥胆小,理发时被吓到了,理到一半就不理了。应伯爵也来了,陪西门庆吃饭,说起和王三官一起嫖娼被抓走的兄弟和生意上的事情,李桂姐在边上陪着唱曲。
西门庆和李桂姐抽空又在山洞里偷试壮阳药,被应伯爵堵在山洞里,趁机亲了李桂姐一口,“应伯爵山洞戏春娇”,又趁机管西门庆要东西。
李桂姐自从清河知县受六黄太尉指示去李桂姐家妓院抓嫖客,酒肉朋友都抓走了,偏偏跑了王三官和李桂姐,李桂姐就一直躲在西门庆家,西门庆是知情的,有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但是窝藏罪和包庇罪是两个不容易分清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是窝藏罪,“作假证明包庇的”是包庇罪,《刑法》将两种不同的犯罪规定在了一个法条里,那么窝藏罪与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窝藏罪主要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行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单位宿舍或办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学、亲戚等处,还可以将其藏匿于其他隐秘地方,如山洞桥洞等,并提供财物。“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帮助其化妆,制作假证件,提供车辆等,但是送给犯罪分子一个护身符,或到庙里许愿不算窝藏行为。《水浒传》中,赵员外在金翠莲和金父的要求下,送鲁智深上五台山出家就是典型的窝藏罪。
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顶包”就是典型的包庇罪。
当然有机会包庇“犯罪的人”的人,更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比如法医仵作何九,比如清河县,东平府大大小小的官员,比如东京开封的蔡太师等人包庇西门庆,但因为他们有公职身份,所以不是包庇罪。对于没有到案的犯罪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犯的是《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于已经到案的犯罪的人,司法人员犯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现在西门庆面对的是被追捕的李桂姐,还没有面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西门庆不是包庇罪;虽然西门庆现在有司法人员的身份,但是李桂姐的案件不是西门庆的职权案件,西门庆也没有积极动用自己的职权,只是被动地藏匿李桂姐,所以西门庆涉嫌的也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西门庆是窝藏罪。
中国古代有“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忠孝思想。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但是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受窝藏包庇罪追责,也只是可以不被强制出庭,并没有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对侦察机关保持沉默。在外国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的场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即米兰达规则,在中国还没实行。如果实行了,那么包庇罪将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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