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局限长短,那么这篇文章的题目更应该叫做基于对中西方哲学的对比,观班级自治之可能——“以史为鉴”从来都是一个既被人倡导又被人反对的词:我们倡导的是去学习伟人在面对问题时的思考;我们反对的是以历史上所谓的成功事件作为绝对真理。而只有将这种对历史的横向对比,与我们对自己的纵向思考去结合,才能够真正地去探究班级自治到底何以可能。
为了解决这个打眼一看就让人无从下手的问题,我们不妨从一个细节去切入:在贞元学校的价值观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不欲勿施,立己达人”,由此能够推断出,我们的教育生活与儒家的思想一定有着高度的契合度。如果仅仅是如此宏大的去阐述这个问题,那我们将会获得非常多矛盾的结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就是解构的问题本身,比如:如果对儒家的思想有着绝对的认可,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引进民主生活。由此也就使人容易想到,我们应该将道德的事情与政治的事情分而论之,而这无疑也可以佐证独立正统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上述所谓与儒家的高度契合,其实是从道统的角度去谈论的,这是一个强调个人道德主体的确立过程。
而我们今天所要谈论的班级自治与道统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在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中,道统与正统是有着绝对区分的,他不以所谓的道德高尚者为政治标杆,同时不以道德去衡量一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力是否“德不配位”。
回到班级自治中,仔细想想,我们基本无法去做到这一点——我们与一个政治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我们对其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成长期待”,而并非仅仅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天赋人权,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怎么能够去完全忽略每一个个体的成长,去谈论我们建立班级自治的初衷呢?也就是说,如果单纯的把这样的一个体系看做一个维持秩序也好,建立民主社会也罢的手段,我们无疑是在解构班级自治最核心的价值——使个体在其中习得能够以公民身份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这个目标与确立个人的道德主体有着极大的差异。
由此,当我们再谈到班级自治要包含个体发展时,应当明确实际上是在指民主生活能力上的发展,显然并不能与道统混为一谈。
在我看来这就是我们当下所面临的最大的阻力:无论是在学校生活中,还是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我们既然把不欲勿施,立己达人作为价值观,那当然就是在无时无刻的追求一种德性上的成长,从儒家的角度就是仁心的外推的过程。然而在班级自治生活中,我们要有意的划清其二者的界限,区分德性的高下与民主生活能力之间的不存在任何的必然关联,落到实际问题上该如何去做呢?
这个问题我们很难从古今中外的任何一家找到“模板”,比如我们核心参考的民主宪政,他们的重点更像是马基维利所说的,通过制度去转化人性中的自私,去有利于公共福祉,而非是通过制度去避免政统被道统涵盖的问题。而在中哲中,从正统独立性这个角度,做的最好的无疑是法家,但是他们的做法是将权利尽可能的集聚在君王的身上,换言之,“无势者,虽善不从”,这是一种比起“被有德者管理”我们更不想看到的画面。
为了能够更好的去从根本上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当下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高度抽象化问题本身,并获得其本质:在我看来,所谓道统涵盖政统,体现在我们当下的班级自治中,无非就是在进行政治讨论中,群众潜意识里就会去考虑到观点提出者的德性高低,进而使得民意成为了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个人意志,其本质就是在利用德性上的“成就”,去提高在民主讨论上的话语权。
我们当然不是说这就是一件坏事,毕竟如果从一个拥有道德主体的人与道德主体没有确立的人之间二选一作为核心制度设计者,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前者,因为相较之下我们会更信任他的能力,但这并不代表着他所有的观点与制度都是更适合班级自治这一整体的——怎样才叫更适合呢?是大多数人满意就要适合吗?显然非也。就连美国的宪政都有可能会出现暴民政治的现象,何况我们这个小集体呢。
顺着这个逻辑,之所以大多数人满意并非是一种合适,是因为我们在讨论一件具体的事情,那么每个人在此中当然就可能会有利益得失,而这种所谓“自私”的想法当然就会影响一个人的判断。于是乎,我们应当有一个统一的“依据”,对于任何一条班级公约的制定,他都是绝对奏效的,也就是当出现上述的情况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停止无意义的讨论。就算并未出现,它也可以作为一个衡量不同观点的客观标准。如果把法律比作万物,那么所谓依据就是“万物之母”——道。
于当代民主宪政,他们所依据的是民意,进一步应被阐释为天赋人权,而非是人民的主意。从这一点上班级自治与宪政有很大的相似处,虽然一开始所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出发点不同,但最终的制度设计于我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也许这才是我们学习诸子百家与西方政治哲学的意义所在之一,我们能够在其中通过横向对比去吸取各家的营养,并作用于我们的班级自治之中,创造出真正属于我们的制度。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