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如果只看这条规定的话,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了,未明文规定提到提前30天通知。
但,部分地方实践中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则需要谨慎予以应对,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比如北京就有特别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所以,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只需在劳动合同届满前通知劳动者到期终止,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提前30日通知。
对于部分有特殊规定的地方,比如北京,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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