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 综合配套 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
《五五改革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施行十几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又起。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对于诚信的破产人,破产后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此外,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也就是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财产。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个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究竟申请破产人有多少财产,可能债权人、法院都没法彻底搞清楚;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也往往难以证明,即使证明了,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就有变成“个人逃债法”的风险。所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破产免责一定是针对诚信的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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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政协工作,11点半多才回来。
情绪不好是我的问题,还是要端正态度,好好说话。学习东西。没关系,让子弹飞一会。
啊~爱老公。深夜想你嘻嘻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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