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主要说明跨境电商恶意投诉行为的司法规制,其实这个判决适合绝大部分电商,其中的判决大部分都在一般人的意料之中,这个也算是比较老的话题了,曾经这种恶意投诉的损失,还投诉无门,目前算是绝大部分司法机关的一个共识了,但是对于平台的责任,当事人却有点无奈。
判决中“迅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参与案涉侵权网站的创建和内容设计,在接到巧某公司通知后及时履行了对侵权网站的删除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与品某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目前绝大部分的电商知产维权中,平台基本上也都利用避风港原则,免于处罚,然从当事人角度,其实平台有点助纣为虐,毕竟现在平台在疑似“侵权”上,可能内部程序繁琐,致使维权无法及时,此外也可能过于武断及一言堂,导致维权造成损失。这时候再以避风港原则来避开平台责任,显然并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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