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然律的道德律
康德认为,这条道德律有三种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为什么要强调自然法则?显然是为了便于理解,纯粹实践理性不像理论理性那样有自己的图型,但由于都是理性就可以把自然规律的合法则吸引形式当做一个模型来进行类比,由此建立起通俗的道德哲学。(说人话就是为了便于理解,将行动准则作为一条超越个人视角的自然界的客观规则来进行假设推演。)
康德举了四个例子,让我们来思考,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
他说,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违背这些例子的命题,可不可以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或者我们愿不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
显然,违背第一,第二个例子的命题是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的,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
违背第三,第四个例子的命题虽然有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但却没有人真正会愿意他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没有人会想要在一个懒人组成生产力低下,生活质量极低的的社会中,也没有人会想要一个漠不关心,冷漠无情的社会。
但人们还是会希望自己能够例外,所以这里的自相矛盾虽然不在外部世界,但却在自己的意愿之中。
因此,这里的四个例子表达了四种义务,一对自己的消极义务,二对他人的消极义务,三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四对他人的积极义务。
其原则都是: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能自相矛盾,而是要成为普遍自然法则,才能够保持理性的一贯性而存在下去。
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属于这种类型,其特点在于有一言而终,身能行之。
人是目的
道德律的这种通俗表达方式,只是从行为的自然后果上来考虑,因为只考虑到行为实现出来的普遍性形式,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非理性的目的。
例如童叟无欺是为了生意兴隆,帮助别人是为了回报甚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可以被用来作为一种谋取现实利益的技巧,这样就会丧失或损减其道德价值。(在当下看来极其讽刺)
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既更高的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
这就是从内在的动机来考察理性的普遍合法性:人的行为有种种目的,但总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人本身,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唯有人性本身,人格不能再成为单纯的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所以童叟无欺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仅仅把人当做目的的前提下,才能成为真正道德的。
由此看来,上述四个例子,其含义就被生化为一不把自己的人性当做手段。二不把他人的人性当做手段。三,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四,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意志自律
然而,康德所谓的人性并不单指地球上的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仅仅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而是被理性表现为客观目的,即任何一个有理性者一般能够拥有目的这一客观法则。
意识到这一层上述道德律就有了第三种表达形式: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自己立法,自己遵守)
这种原则比之前的形式更高,因为人是目的虽然涉及人的动机,但并未点出人们选择这一动机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外来的命令(例如sd)。
自律的原则使前面的表达方式都获得了自己最牢固的根基,他把上述表达方式都包含于自身之内,表明这些法则都是每个意志的立法者自己为自己制定的,他们由此而组成了一个人人都是目的的目的国,这就使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挺身而出,成为了义务的最终承担者。
第一种道德律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或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二种表达形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人是目的)
第三种表达形式: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自己立法,自己遵守,自律)
道德律(实践理性事实)→ 自由(必然悬设)→ 自律(道德本质)→ 自由获得实践内容(自律即自由)→ 反哺道德尊严与情感(敬重)
所以只有第三条最高的命令形式是自律才使得行动主体具有了人格尊严,从而激发起了敬重的道德情感,也为揭示暗藏在道德背后的自由埋下伏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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