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空印案
空印案为明初三大案,牵连人数甚多,几乎所有相关官员均被处决。在明初,每年年底,各省都要派专人携带省布政司提交的申报表册,向皇帝汇报本省在这一年的财政状况,具体由户部负责检查,这在当时叫作 “考校钱粮”。但在这一制度运行过程中,有两个现实的困难:
- 成本,如果有些收支项目户部不准许,那该省就必须修改然后重新提交申报表,可是不少省离首都非常远,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重交新表需要的交通与时间成本过大;
- 损耗,携带申报表的专员往往承担了给中央上解税粮的任务,而税粮解运在路途上是有损耗的,地方官员不能预知实际解运到中央仓库的税粮数字。
于是,就有一个变通的办法,那就是到户部汇报的官员携带一些盖好布政司大印的空白申报表,到时把中央仓库实际收到的上解数字填入,或者在有需要时将户部核准的新数字填入表格中,以完成地方对中央的汇报过程。而朱元璋认为空白表格提前盖好印章,意味着地方官员可以任意弄虚作假,也给贪污腐败打开了方便大门,于是大肆逮捕官员,处死了数以万计的人。
这是一个正统的帝国制度原则与现实的冲突,原则上来说官员确实不该临时填写财政账册,这意味着国家的官方印信毫无权威可言,朱元璋的愤怒不无道理,但是不这么办就要承受非常高的成本代价。所以,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实施有效的治理,中央政府必须确立制度的原则性,但又必须给各级政府和具体经办官员一定的变通空间,让操作具有灵活性。
官俸
明朝的官员俸禄低下是出了名的。朱元璋在明朝开国时,确定了很低的官俸标准,并且要求后世作为祖制不得更改。这其中有两大原因:
- 财政紧缺。明代作为一个成熟的帝国,主要以两税为正赋和主体收入,每年收入上限非常固定,约为2600万石粮食。而明朝政权的扩张,需要大量的开支,所以每个官员的俸禄就必须被压低。
- 符合明初情况。明初为战乱时期,物价较低,且朱元璋出身贫苦,当时的俸禄能够满足官员的基本需求,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就明显不够了。
应该说,每个朝代的官员都有一定的非正式财政收入,取之于民,却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贪腐。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 火耗。由州县官员在征收田赋时收取附加,就是说用来补偿把收到的散碎银两熔铸成整锭银元宝时的技术损耗(一般为2%),但实际收取的火耗可能在1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收到80%。比如,在张居正改革前,官员可以在老百姓称粮食时给量具来上一脚,掉下来的就可以算火耗归官员自己。
- 常例。指额外费用或好处,以及民众用各种理由送给州县大小官吏的礼物,州县官吏送给上级官吏的各种馈赠,它并非随意收取,习惯上有一定之规。
应该说这些现象是非常正常的,咱们张大人也是这么过来的。但是明朝的官员贪腐情况较其他朝代更为人诟病,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 明代成熟的体制使得贪腐无所遁形。在明代以前,因为存在着公廨钱、公廨田或职田等提供的利息或地租收入,官府的公共收支与官员的个人收支混在一起,所以那时官员挪用甚至盗取公共收入在表面上看不出来,也不表现为贪腐行为。但在明清时期,公廨钱、公廨田、职田都已经消失,在制度上官员只有官俸收入,超出官俸的其他收入都可视为贪腐。因此可以说,未必是明清官员的道德水平比过去王朝的更低,而是在官俸制度日益理性化的背景下,过去隐藏在公廨钱、公廨田中的贪腐问题此时显现了出来。
- 明朝的官俸低到了无法维持生活。另一个原因是,到底多少官俸才能让官吏过上体面的生活,让他们既有工作效率又能保持廉洁,这在帝国条件下是没有办法确定的。
事实上,官员合理的薪俸水平问题,只有在现代才有解决的可能。现代国家的办法是,将官员区分为常任的事务官和依靠选举获任的政务官,事务官的薪俸水平由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决定,而政务官的薪俸水平由选民的压力和政务官个人的政治雄心决定。(这点持疑,贪腐是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方式有效是因为其建立在足够的经济基础之上,钱可以掩盖很多事情)
货币财政
在古代财政中,实物财政的地位非常重要。对财政来说,实物运行方式的好处是能适应战争的需要,男耕女织的家庭上缴的粮食和纺织品可以直接供应军需。此外,对农户来说,自己的出产不需要经由市场转换而让商人剥削,这么做十分方便不说,还不会让中间商赚差价。但是,实物财政在运行时,无论是运输、仓储还是调配,都远不如货币方便。因此,除了个别历史时期,中国古代的财政运行还是会在实物财政的基础上尽力使用货币。
仅就财政来说,使用货币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 增加财政收入。国家发行货币形成的购买力减去货币制造成本后的差额,就形成财政收入。这样的财政收入有两个可能的来源:一个是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由此获得了垄断利润;另一个是政府强制规定的货币购买力若超出市场认可的购买力,其差额就相当于征了一道税收。
- 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用国家发行的货币代替市场自发产生的货币,可信度高,可以减少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促进其发展;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粮食、商品、金属货币轻重等相互间的关系,调节生产和流通。比如,粮食在帝国时期非常重要,那国家就可以通过仓储粮食和调节货币发行,来稳定粮食的价格。因为粮价稳定,其他货物的价格也可以跟着稳定下来。在古代,这样的管理智慧被称为 “轻重之术”。
- 实行国家储备。在古代财政中,无论是为了完成时间上的再分配,即在一年内实现青黄不接季节与粮食收获季节之间的平衡、在不同年份间实现丰收年份与歉收年份之间的平衡,还是为了完成空间上的再分配,就是在不同地理空间内调配物资和财富,都要进行必要的仓储。在保证基本实物仓储量的前提下,财政上进一步储藏价值高、易转移且不变质的货币,显然比储藏容易腐烂损坏、不好运输的粮食、纺织品等,更有优势。
货币的材质
铁质的货币在宋代的四川地区短暂出现过,但使用时间和范围都很有限。元朝以前,国家使用的货币大部分为铜制。但是由于铜矿发现不易、开采能力有限,铜币的铸造成本比较高,因此国家获得的财政收入并不多。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越来越大的商品流通量的条件下,铜币因笨重低值而不适合继续充当交易媒介。
北宋年间,交子的出现代表着纸币时代的来临。但是在南宋和元朝时期,由于战乱频繁和国家管理不善,统治者常常大量发行纸币来增加收入,因此纸币成为了国家掠夺民众财富的工具。
金、银,因其自然特性,比如价值贵重且相对稳定,易于保存、携带、分割等,比较适合作为货币。但在中国的地理空间中,金银的储藏并不丰富,因而在古代早期,金银并未成为主要货币。不过,按照史书记载,西汉时期盛行黄金,但到东汉时,黄金量急剧减少。东汉黄金的大量消失,在财政金融史上被学者称为 “一个谜”,迄今并无特别好的解释。
在明朝初年,施行的主要还是实物财政。同一时期,西班牙人殖民美洲,大量的白银被开采并投入全球贸易。这一时期,大致美洲白银产量的一半、日本白银产量的大部分都流入了中国。依托于境外白银的大量流入,明代中后期帝国终于建成了货币化财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白银货币化也导致帝国的货币数量严重受制于国外流入的白银数量,这对帝国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记得看明朝那些事时,当年明月有提到说明朝末期朝廷“没钱了”,我当时还不理解,现在明白了,就是因为西班牙人开采的白银数量少了,导致市面上没有流动的白银了,使得财政危机凸显。
张居正改革
帝国历史上有个现象很有意思,那就是每个王朝到了中期都会出现财政危机。原因也总是那么几个,比如收入不能应收尽收,支出不断膨胀,管理混乱、官僚懈怠等。张居正的改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致力于解决帝国的财政问题:
- 财政收入方面,张居正改革集中于清理田赋拖欠和组织清丈田亩。因此改革时期的正式财政收入,比改革前大大增加。
- 财政支出方面,张居正尽一切可行手段节省开支,他要求各级政府严格奉行节俭,所有不紧急的支出全部从缓,各个部门的开支都要紧缩,所有账目均需严格核查,各地方政府都要强制性地实现结余。同时,他还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节省宫廷工程开支,并通过与蒙古修好来削减军费开支。
- 财政管理方面,张居正从两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 “考成法”。为各级官吏的应办之事设定完成期限,由本级部门、都察院、内阁进行检查与惩处,原来作为秘书机构存在的内阁因此获得了对官吏的管理权。
- “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工商业税制
在明代,国家对工商业实行轻税政策。朱元璋认为:“理财之道,莫先于农。”因此将洪武十八年 (1385)所收商税数字作为以后的定额,规定今后不得增加。这也成为了不可更改的祖制。
明代之所以设计如此的工商税制,既有吸取宋元工商税收教训的原因,也跟自明代起帝国进入成熟期有关。因为成熟,国家职能转向内向,不以进取为能,不以扩张为目的,对支出的需要也就很少;因为成熟,国家试图消除一切不确定,而采用定额措施去管理财政活动。
黄仁宇先生指出,明代财政的平均税负只有10%左右,而同时期的日本,税负达到50%。从万历年间太监收税一事来看,明代财政的根本问题在于国家机构与正常财政不能对日益发展的工商业经济实现有效征税,不能充分动员起帝国时期的财政资源。
崇祯劝捐
崇祯时期,皇帝向官僚士绅募捐,最终只筹得20余万两白银,杯水车薪,大明最终也难逃覆灭的命运。捐献作为帝国的一项财政制度,就有一个这样悖论:越是王朝稳固不怎么需要捐献资金之时,官职与荣誉就越值钱,捐献的积极性就越高;越是江山易姓之际急需资金,官职与荣誉就越不值钱,也就越无人捐献。
在这里,我们需要提到一个权力理性化的概念。
国家有效治理的关键,是围绕公共权力建立并完善政治制度,其中重要的一环是避免权力为各级官吏所私用。在帝国时代,君主不断把官僚私用的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看起来是君主通过集权实现专制,实际上代表的是权力不断理性化的过程。
举一个例子。在现代,公司与帝国最为相似,因为公司的大股东也是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的。当尚处在野蛮生长阶段时,公司有可能会把销售权、财务权分散给各分公司,以增强公司的活力;但分公司经理有可能会将这样的权力私用,做很多冒险的事情,因为这么做收益归自己,但风险却由公司全体承担。为此,总公司就会逐渐想办法把权力上收到最高决策层,由大股东自己来衡量决策的风险与收益,并决定向下授权的程度。这是公司内部权力理性化的过程,或者说公司经营正规化的必然发展趋势。
自战国发展至明代的帝国制度,遵循的就是这样一个权力理性化的过程。在帝国时期,由理性化带来的就是政治专制程度的不断加深。在官僚的心目中,自己是因科举成功而从制度上获得了国家公职,凭借资历与功绩获得升迁,在微薄的官俸制度下凭本事捞取钱财,一切似乎都与皇帝无关。正因如此,当朱明王朝陷于危急时刻,便没有人愿意捐出私产来挽救与己无关的王朝。
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认为,历代以来国家总是正税之上加杂税,杂税并入正税后又再加杂税,老百姓的税收负担因此越来越重。这种不断滚雪球的“积累莫返之害”被称为黄宗羲定律。
这个观点并不全面,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它点明了老百姓税收负担重的决定性因素,是 “明税”之外 “暗税”的存在。帝国财政制度的真正问题在于,税收负担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中。这种不确定破坏了老百姓对未来的预期,剥夺了他们创造经济剩余的能力。
清
江南奏销案
“奏销”是清代顺治年间在明朝财政账册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要求,每年年底下级官员要向上级官员上交奏销册,汇报本地已征与未征赋税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省督抚给户部上交的奏销册,它由省布政使亲自填写,通过督抚衙门上交给户部,汇报本年度地丁钱粮的征收、开支、欠征、结余等数目情况。户部收到奏销册后,再进行审查,准予销账或者要求修订、解释。
江南奏销案发生在顺治年间。江南地区自晚明以来,就一直存在严重地拖欠钱粮的问题。江宁巡抚朱国治为了能在奏销之前征足钱粮,就利用顺治十六年 (1659)郑成功军队北伐进攻江南的机会,以拖欠钱粮贻误军需为政治罪名,掀起奏销大案。在案中,凡拖欠钱粮者,不问所欠多少,也不管是何种功名甚至是否在职任官,一概革去功名或者降职调用,有人甚至遭到逮捕并被判刑。有一位曾经在科举考试中高中探花的人,因欠税粮一文钱而被除去功名,时人戏称为 “探花不值一文钱”。
奏销案是一个暴露出帝国财政管理无能的重大案件,江南地区拖欠钱粮的问题是因为制度,却用政治罪的方式来解决。
果然是大清,不给钱我直接要你脑袋。
雍正改革
雍正改革主要有如下几点:
- 即摊丁入亩。清朝时期,力役可以折银征收,称为 “丁银”。将丁银负担摊入田亩中,即为摊丁入亩。
- 士绅一体纳粮。即清理民欠和追究亏空。由于制度特权的存在,很多乡绅官宦人家几乎不缴税,就形成了大量的民欠。于是雍正皇帝在制度上剥夺其特权,并追究亏空。
- 火耗归公。火耗属于“陋规”,雍正将原来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火耗合法化,做归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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