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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销售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增值税何时纳税?

与销售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增值税何时纳税?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7-04 07:55 被阅读0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有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规定: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照搬到增值税方面来适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依然需要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其实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收入的有效组成部分,所以应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来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政府补助,属于可以视为企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是不可能与企业签署相关合同的,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也不能视同为“合同”;同时,政府补助收款时间,企业大概率是不能取得“书面合同”以及“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因此,增值税方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质上还是跟17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三者之间是不存在税会差异的,三者是同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同时确认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应收账款-财政补贴

贷:主营业务收入(包含挂钩的财报补贴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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