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的绝对性质来自“数”本身的性质,这是一种看上去是主观选择的存在,而且有各种字符表达“数”,谓之数字。以至于“数”和数字两词可以混用,“数”是人主观里通过抽象出来的客观信息存在,而客观上用一种符号表达,那就是数字。“数”是思维的基础,所有的相对性都是建立在“数”的基础之上的,也是所有定义的基础,包括语言学也是人类感知里非言状的“数”构造的。
表达“数”的数字,以及“数字”定义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主观规定的客观存在,其中也具有绝对性,只要确定了数字的真实性即可以认为绝对可靠。数字的真实性在于对应的客观实际的描述,比如数学逻辑语言学等等这些主观规定的知识。“规定”这个概念的误导,让人们对“绝对”概念产生了歧义,以为不存在自然的“绝对”性质。
这里,引出了“绝对性”和“规定性”两种性质。绝对性具有的是排他性和不变性,固定的结果,用来制作尺度等等测量丈量基准,比如直尺及其刻度,量杯刻度等等。规定性则与人为相关,人为约定,规范定义尺度和基准,但是,这里只是对“数”的符号和定位基准进行规定,而非对“数”进行规定。“数”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被感知,人为约定规定不会改变“数”的任何性质。
对“数”的感知,是对实际具体事物的抽象,例如,对时空的抽象,数的产生就成了必然,时空是最基本的抽象之一。还有具体事物的多少大小比较,直接抽象出“数”及其区分不同的类单位。差异是抽象数的根本,数值利用了数的绝对排他性质,这些都是客观的存在,标识差异。这就是说,“数”不是主观的存在,而是具有绝对性质的客观存在,排他性质体现了“数”及其数值的实在性,跟脚踏在实在地面的实在性质是同一的性质。数的这种实在的绝对性质,构成了一切可以成为相对性质的存在,也是构筑人及其其他动物精神意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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