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条(立本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物权,所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条法律。 - 第二条 (本法管理的范围)
解决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纠缠。“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以物权法一般规范的都是动产和不动产,不过某些法律规范的权利,也可以被当做物来对待(比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按照他们的法律来走。本法所说的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第三条 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国家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 第四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是平等的,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有个疑问,可以通过后续学习解决,强拆究竟合不合法,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哪个大?)
- 第五条 物权法定,公民所拥有的权利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 第六条 物权要公示,有不动产需要登记,变更转让消灭都需要登记。动产设立和转让,需要依法交付。
- 第七条 取得物权行使物权要依法,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 第八条 其他法律有对本法有特别规定,按照其他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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