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学习第158天《尽心上 凡四十六章》13.6~13.7
原文阅读
13·6 孟子曰:“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
13·7 孟子曰:“耻之于人大矣。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
字词注释
[1] 机变:机谋巧诈。
译文参考
孟子说:“人不可以没有羞耻心。不知羞耻的那种羞耻,是真正的无耻呀!”
孟子说:“羞耻心对于人来说关系重大,做机谋巧诈事情的人是没有地方用得着羞耻心的。一个人如果不以赶不上别人为羞耻,那还有什么能赶得上别人呢?”
核心内容解读
这两段文字反映出孟子关于“耻感”的哲学思想。孟子耻感思想的核心在于将“耻”提升为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13·6章中,他构建了一个精妙的伦理逻辑:“人不可以无耻”确立了耻感的必要性;“无耻之耻”揭示了缺乏耻感本身即为最大耻辱;“无耻矣”则宣告了彻底丧失道德自觉的终极沦陷。这种层层递进的论证,使耻感从一般情绪升华为道德判断的基石。对孟子而言,耻感不是外在规范的内化,而是人性固有的“善端”的自然流露,是四端之心在道德实践中的具体显现。这句看似绕口令的箴言,实则是儒家伦理体系中的一座灯塔,照亮了人性自省的幽暗角落。
在13·7章中,孟子进一步区分了真假耻感:“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直指那些工于算计、玩弄权术之人,他们已将耻感彻底驱逐出道德视野;而“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则从正面立论,强调以不如人为耻才是奋进的动力。这种区分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当技术理性碾压价值理性,当“机变之巧”成为社会追捧的智慧,道德耻感便被放逐到文明的边缘。孟子的警示在今天这个数据操纵、舆论制造盛行的时代,显得尤为振聋发聩。
与西方罪感文化相比,孟子的耻感伦理展现出独特的东方智慧。希腊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通过格老孔之口讲述的“吉格斯戒指”寓言,揭示了一个人若能为所欲为而不受惩罚,必将堕落成不义之徒——这指向的是对外在惩罚的恐惧。而孟子的耻感则完全依赖内在的道德自觉,不需要“上帝之眼”的监视,也不需要法律的长鞭,它是个体主动构建的道德防火墙。这种基于主体自觉的伦理观,与康德“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却比康德早了两千年前就发现了道德自律的光芒。
在儒家思想内部,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已初步确立了耻感的中心地位。孟子则将这一思想发展得更加系统深刻。相较于荀子强调礼法外在约束的“化性起伪”,孟子更注重发掘内在的善端,而耻感正是这善端的守护者。这种由内而外的道德建构路径,使孟子的伦理学说具有更强的主体性和生命力。
在物质丰裕精神贫瘠的当下,孟子的耻感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当“成功学”大行其道,当不择手段成为某种“智慧”,当底线不断被突破而毫无愧色,社会实际上已陷入孟子所说的“无耻之耻”的危机。重建耻感伦理,不是要回到封建礼教的桎梏,而是恢复人类最基本的道德直觉——对善的向往和对恶的警惕。这种耻感不是对他者目光的恐惧,而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不是对失败的回避,而是对道德堕落的抗拒。
孟子的耻感哲学启示我们,一个健康的社会不仅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更需要耻感的柔性规范。耻感如同道德免疫系统,能够识别和清除那些尚未触犯法律却已损害社会信任的行为。在公共领域,耻感能够遏制权力的傲慢;在私人领域,耻感能够守护人际的真诚。当一个人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背信弃义为耻,以不学无术为耻,社会的道德生态才能保持清新健康。
回望孟子的智慧,我们意识到,耻感的钝化不仅是个人的道德危机,更是文明衰落的先声。在这个价值多元的时代,重建耻感并非易事,但它关乎我们能否守住人之为人的底线,能否在物质繁荣中保持精神的尊严。正如孟子所启示的,唯有唤醒心中的耻感,才能在外在规范鞭长莫及的领域,依然保持行为的端庄与灵魂的清澈。这或许就是古典智慧穿越两千余年,依然叩击我们心灵的深刻原因。
背景知识介绍
罪感、惩罚、羞耻与侮辱(一)
〔德〕罗哲海/著 陈咏明 瞿德瑜/译
良心自省与行为自律,与违背规范所预期的制裁问题紧密关联。东亚社会经常被描写为“耻感文化”(shame-cultures),而与西方的“罪感文化”(guilt-cultures)相对。这种区别涉及了他律与自律、传统导向与心灵导向的差异。羞耻感被看作是一种外部制约,具体表现在遭受众人嘲笑之时;而罪孽感则被认为是一种个人的内在情操。
其实,这种区别并不适用于中国古代伦理学的重构。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既不缺乏罪孽感,而且羞耻感亦非全然受外界影响——当我们使用羞耻感这个概念时,必须先行区隔外塑和内生的羞耻感。这种区隔,从20世纪50年代的皮尔斯(G.Piers)与辛格(M.B.Singer)提倡之后,就已为人所悉,只可惜没有得到普遍的注意——特别是在谈到儒家所谓羞耻感的问题时。例如芬格莱特即认为,羞耻感是“对外关照,而非对内关照”,定位于“由传统仪式所限定之社会行为,而非个人的内心,亦即‘自我’”。郝大维与安乐哲亦把羞耻感称作“在仪式定位之中,勾勒个人如何被他人认知的一种意识”。此处所谓的羞耻感,直接涉及违反礼节,以及地位、角色之义务,这些乃是外界对个体的种种期待。在墨子刻所谓的“五四运动社会学”中,还存在另一种类似的羞耻外塑之概念,亦相当流行。羞耻感的外塑形式也就是顾全颜面,在社会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中,面子问题常被说成是中国的特色。
对于违反道徳的纯粹外部制约便是惩罚。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在东方世界“道德的特性与要求展现为法律,然而主观意志却被这些法律所控制,正如受到外力制约一样”。——陶德文即对此说法大表赞同。因此,不道德的行为便是对于外在法律规定的违反,就要遭到一种可以被理解为“管教”的惩罚:“中国人不认识主体性的尊严;与其说他们是被惩罚,不如说他们是被管教——就像我们的儿童被管教一样。”惩罚本身似乎尚未排除对于“错误之内在性”的认知,至于管教之所以能够让行为收敛,只是因为人们对处罚的“畏惧”,而并未“反省行为本身的性质”。
正如黑格尔一样,在汉森按照古代中国之政治、伦理学说所建构出来的虚拟国度“支妮娜”中,她的公民也是“像儿童般地”被对待。惩罚被严格设定为一种涉及个体的概念,而这种概念正是中国所缺乏的。然而与黑格尔不同的是,汉森并非以管教来立论,而是通过“群体制约”和“行为操纵”来取代惩罚。
上述所介绍的几种论点,都认为儒家或是中国人对于道德堕落的制裁乃是他律性质的。归根结底,其主旨在于否定中国存在真正的道德性,因为道德本身就是追求之目的所在,而非屈居于外在的法律之后。因此,汉森建议把儒家学说归类为“非道德观点”。但是,儒家或是中国真的不懂得“道徳观点”吗?为了澄清这个关键点,我将谈一谈由以上之讨论所衍生出来的两个问题:我们能够在中国的经典中区分外塑与内生的羞耻感吗?而道德与罪、罚又有何种关联?
的确,儒家学说主要提倡的是一种“知耻”的伦理学,而非“知罪”的伦理学,但是这并不意味罪孽感并未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与一般论点相反的是,早在公元前第一个千年里,中国人由“知罪”转为“知耻”的发展线索即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未完待续)
参考资料
《羞恶之心:多维视野下的儒家古典观念研究(中大谦之论丛)》,赖区平;陈立胜 编,商务印书馆,2022年3月
《孟子通释》,李景林,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11月
《孟子新注新譯》,杨逢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4月
《孟子译注(简体字本)》,杨伯峻译注,2008年12月
《孟子(中华经典藏书)》,万丽华 蓝旭 译注,中华书局,2016年1月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