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90年代初,在华传教士之间就和合本圣经翻译的希腊文基础文本之争,由当时英国圣公会华中教区首任主教慕稼谷(George Evans Moule,1828—1912)率先发难。这场争论从1890年11月持续至1892年1月,前后一年零两个月。争论双方一方主张以公认经文为和合本翻译的主要基础文本,英国修订译本希腊文基础文本为辅,慕稼谷为其代表,另一方观点针锋相对,以实际参与翻译的译者成员狄考文(Calvin Wilson Mateer,1836—1908)为代表。
1890年11月17日,慕稼谷投书《教务杂志》(the Chinese Recorder)编辑部,提请负责和合本翻译计划的三个执委会重新考虑当年大会有关和合本圣经翻译报告中的第4条,该条规定以英国修订译本的希腊文和希伯来文基础文本为三个译本的原文基础文本,若这些文本与钦定本有差异时,则按钦定本做出取舍。
慕稼谷(George Evans Moule,1828—1912)
慕稼谷写下这封信时距1890年上海在华传教士大会闭幕不到半年,他本人并未出席这次大会,却在写这封信之前的一个月被执委会选为深文理和合本译者。作为和合本中文圣经译者之一,就此前的大会决议发表不同看法,这本无可厚非,有争议的是这封意见信的收信方不是和合本翻译计划的执委会,而是当时于在华传教士中传播广泛、影响巨大的《教务杂志》。可以推想,慕稼谷试图借助这一平台,争取更多在华传教士的支持,毕竟他想要改变的是第二届在华传教士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条款,其难度可想而知。
这封信发表于《教务杂志》1891年1月第1期,主要观点是认为大会通过的关于文理和官话和合新旧约译本之第4条不切实际,其依据整理如下:
一 、在华传教士普遍不具备经文鉴别的专业素养,没有能力在英国修订译本希腊文基础文本和钦定本之间做出裁决。慕稼谷说,这样的人不用说20个,就连5个也找不到。支持慕稼谷观点的人进一步解释说,在华传教士将大量精力放在研习中国语言和文学中,经文鉴别非其所长。
二 、传统力量依然强大。当英国修订译本基础文本与公认经文相左时,信徒不会因为修订本而放弃传统经文,特别是在礼仪敬拜中,传统诗歌和诵读的经文早已根深蒂固。慕氏以己自况,举例说译者中的圣公会成员,就很难根据修订本对早已耳熟能详的主祷文作出修改。
三 、关于经文脱漏(lacunae)问题。若以英国修订译本为准,那么早先所有的中文圣经都要删减。也即,近70年来的中文圣经翻译,也形成了一套中文经文传统。这些译本大半以公认经文为基础文本,若根据修订译本做出删减,将因损及传统而降低其未来在中国信徒中的接受度。比如,修订本原文基础文本删去了《马可福音》16:9以下、《约翰福音》8章关于行淫妇人的经文,以及《约翰一书》5章中关于“三个神圣见证”的经文等等。
因此,慕稼谷提出一个替代方案,以公认经文为和合本翻译计划的基础文本,若要改动希腊文文本,必须得到英国修订译本希腊文基础原文权威学者Westcott和Hort,以及公认经文支持者Dr.Scrivener的同意,此外还要得到三个翻译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的赞同。
慕稼谷的观点得到《教务杂志》编辑部的响应,其编辑部评论(editorial comment)赞同翻译圣经的基础文本必须是较早英译本依据的原文文本(暗示钦定本的原文基础文本公认经文),而采纳现代经文鉴别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则应按照公正程序进行(似乎有意呼应慕稼谷提出的取代方案)。有意思的是,肯定之余,《教务杂志》编辑部并不鼓励继续争论这项决议,认为还是应尊重大会决议。
两个月后,时任官话和合本执委会主席的狄考文撰文回应,为大会决议通过的有关报告第4条辩护。其理由整理如下:
一 、1890年在华传教士大会通过的报告第4条,得到文理译本翻译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赞同(按:此处有意暗示慕稼谷膺任的深文理和合本译者身份)。大部分在华传教士,尤其是当中对经文鉴别学认识最深、经验最丰富的人,都支持采用英国修订本的新约希腊文文本作为基础文本。也即,就忠实于原文来说,英国修订译本基础文本胜过公认经文,这不仅是经文鉴别学界之共识,也是基督教界的共识。
二 、报告第4条赋予译者对经文的裁断权,同时,该决议也得到圣书公会的赞同。译者或修订者,也许不具备评判Westcott、Hort的能力,但借助综合参考其他学者就某个问题给出的证据,以及学术界的共识,特别是过去十年来对英国修订译本的评断,还是能够就为数不多的有争议的文本做出明智判断。
三 、将和合本译者的裁断权限于Westcott、Hort,以及Scrivener的框架之内,显得狭隘且不适当,因为此三人并不代表其他同样有贡献于英国修订译本的英美同侪。
四 、至于报告第4款如何实践,这取决于被赋予较大自由度的译者,以及翻译委员会,而不是《教务杂志》。
狄考文最后说,执行委员会会尽力为译者和修订者提供最好的学术资料,并完全信任他们的工作。他委婉地批评慕稼谷不当面对执委会提意见,反而借助不宜深入交流的公共平台传播己见,此举并不恰当。
狄考文(Calvin Wilson Mateer,1836—1908)
平心而论,慕稼谷意在捍卫公认经文的传统地位,若其提出的替代方案获得通过,那么和合本译者将不得不对公认经文俯首帖耳,不敢越雷池一步。而狄考文视野较为开放,并不因传统而牺牲学理证据,他更看重报告第4款赋予译者的自由度和裁量权,这种权利的可贵将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呈现出来。
狄考文在这篇回应文章中没有就自由度之于翻译工作继续说明之,深文理和浅文理执委会成员汲约翰(John Campbell Gibson,1849—1919)在两个月后发文进一步详述。即大会报告制定的翻译流程中,特别是赋予译者有权在不同的基础文本中做出选择,即便全体译者经投票选择某一种文本,个别译者也有权根据良心保留个人意见。
在涉及经文改动的地方,翻译团队的工作流程为,先经投票,然后由翻译委员会主席做决定,并且每一项改动的依据都要以书面形式公示。这样,译者初期可充分讨论,经投票做出筛选,这就有利于节约时间精力,避免无谓争论和精力内耗。
传教士译者或许中文水平和经文鉴别能力均欠佳,但这只会让译者在处理文本问题时不依赖自己,而是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即便译者们不能在类似问题上做出恰当仲裁,但这也是他们所居的位置及承担的责任要做出的决定。换言之,译者绝非某一基础文本的回音壁。
1891年11月18日到23日,由三个执委会挑选的译者在上海大英圣书公会的会议室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最终的翻译规则,从而为这场有关希腊文基础文本的争论拉下帷幕。联席会议再次确认1890年上海传教士大会通过的有关报告第4条,只不过在措辞上把英国钦定译本明确改为公认经文(Textus Receptus)。慕稼谷主教旋即辞去深文理和合本译者一职。
会议还从三个译本委员会中各挑选一人,组成希腊文文本委员会,负责处理公认经文和英国修订译本基础文本之间的分歧,并向译者提供参考意见,但如何在所有有争议的文本中作取舍,则留待译委会决定。
译者联席会议闭幕三个月后,1892年2月,大英圣书公会编辑委员会通过一项议案,向和合本翻译三个执委会表达立场:希望译者尽量以保守原则,执行译者联席会议有关和合本新约希腊文基础文本的最后定案,即当译者对某一经文的不同希腊文抄本证据不确定时,仍尊重传统,按公认经文翻译。那么,和合本译者在实际翻译过程中,又是如何实践译者联席会议制定的翻译原则的呢?他们有没有听从大英圣书公会的翻译要求呢?
参考文献:
G.E.Moule,“A Communication from Bishop Moule”,in the Chinese Recorder,1891,January,v.22.
C.W.Mateer,“Bishop Moule and Chinese Bible Revision”,in the Chinese Recorder,1891,March,v.22.
“Editorial Comment”,in the Chinese Recorder,1891,March,v.22.
F.“the Text of the New Testament”,in the Chinese Recorder,1891,March,v.22.
J.C.Gibson,“Scripture Translation”,in the Chinese Recorder,1891,May,v.22.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Revisers”,in the Chinese Recorder,1892,January,v.23.
麦金华:《大英圣书公会与官话<和合本>圣经翻译》,香港:基督教中国宗教文化研究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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