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伦理学来说,心理分析的无意识动机之概念并非毫无意义。这个概念的一般形式,要追溯到莱布尼茨和斯宾诺莎的年代,弗洛伊德首先对无意识反抗作了经验性的详细研究,于是,为人的动机理论奠定了基础。伦理思想的发展是以这样一个事实特征的,即有关人行为的价值判断是由行动背后的动机所组成,而不是由行动本身所组成的。因此,对无意识动机的理解为伦理学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正如弗洛伊德所指出的那样,“不仅最低劣的自我,而且最高尚的自我,都能是无意识的”,它们都能成为行动的最强烈动机,伦理学研究不能忽视这一切。
尽管,心理分析为价值的科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但弗洛伊德和弗洛伊德学派并没有把他们的方法积极地运用于伦理学问题的研究。事实上,他们所从事的许多研究使伦理学问题陷于混乱。这种混乱是由弗洛伊德的相对论立场所引起的。这种立场认为,心理学能帮助我们理解价值判断的动机,但不能帮助我们确立价值判断本身的正当性。
弗洛伊德的相对论最直接地表现在他的超我(良心)理论中。根据这种理论,任何事情只要偶然成为包含在父亲的超我和文化传统的命令及戒律系统中的一部分,那么,他就能成为良心的内容。根据这种观点,良心只是内在化的权利。弗洛伊德对超我的分析,只是对“权威良心”的分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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