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以下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第一个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新闻出版业务;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具体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关于证券业协会,其是依据《证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依法具有如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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