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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被查单位通过往来科目填负数的手段,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税案】被查单位通过往来科目填负数的手段,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 花姐是个会计 | 来源:发表于2025-08-24 09:09 被阅读0次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1******H350

纳税人名称 ****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汪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 罚 〔2023〕 26 号

案件名称 ****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2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037002100104,号码27486517-27486526,货物名称:*矿山专用设备*筛分费,金额999999.9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999999.90元)。以上发票于2022年4月29日入账,借记“营业费用-筛选费”。

你单位通过往来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填列负数的方式,将企业资产总额降低至5000万元以下,2020年至2021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253699.28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156454.50元)。2022年3月至今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更正后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对法定代表人汪某的询问,你单位2020年度至2021年度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非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至2022年书面合同台账,你单位2020年书面合同金额514129325.00元,实际缴纳印花税113993.70元,2021年书面合同金额1511276115.50元,实际缴纳印花税137029.30元,2022年书面合同金额2185365286.30元,实际缴纳印花税206928.99元。

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非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43638.00元;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77366.0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项,你单位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934.20元、教育费附加46760.53元、地方教育附加31173.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度印花税40245.10元,2021年度印花税316353.60元,2022年度印花税448680.6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02108.8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晶晶亮读后感】

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这四个项目,在填列中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因为它们不能根据会计科目直接填,而需要根据相关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后计算后填列。具体如下:

1、资产方应收账款项目金额=“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借方余额+“预收账款”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假定不考虑坏账准备)

2、负债方预收账款项目金额=“应收账款”明细账户贷方余额+“预收账款”明细账户贷方余额

3、资产方预付账款项目金额=“预付账款”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应付账款”明细账户借方余额

4、负债方应付账款项目金额=“应付账款”明细账户贷方余额+“预付账款”明细账户贷方余额

从上述填列公式可以看出,报表中的往来项目最低是0,而不应该出现负数,出现负数属于异常现象,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其果然是为了降低资产总额,套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这属于虚假申报,所以对其少缴的税款定性为偷税。

这种手偷税手段比较少见,不是因为其手法高明,而是太显眼,很容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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