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间产品没有市场价格时,建立在全部成本法( full - cost meth -od )基础上的转移价格就能发挥其作用。全部成本法是在单位变动制造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分配给成本对象的单位固定制造成本来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比如 ,X 部门的单位变动制造成本为$70,单位固定制造成本为$10($10000/1000),则 MF -14的内部转移价格为$80。如果 X 部门希望实现5%的成本加成额,则会将转移价格设定为$84($80x1.05);若要实现10%的加成率,则会要求收取$88($80x1.10)的转移价格(表3-20)。
上述计算显示了,无论X部门是否选择加成或是选择多少加成率,两个部门经营收益的合计值都是一样的。唯一的差异就在于最终的收益是归谁所有。假定,此时市场上虽然没有其他厂商供应MF-14,但是有与MF-14性能基本类似的替代品FS-10,市场价格为$75。此外,由于FS-10性能上的细微差异,Y部门需要将该替代品交由X部门进行精加工,加工成本为$5/个。那么,X部门任何成本加成的愿望都会落空,因为Y部门即使通过外部采购并由X部门加工,其最终的成本也只有$80。
从形式上来看,全部成本属于客观的问题标准,决策者只要根据会计数就能计算出产品的全部成本。然而,在短期决策中,固定成本与决策是无关的。因为最大产能范围内,X部门无论生产与否,其固定制造成本的总额是不会变化的。因此,全部成本法会导致不恰当的决策结果,进而降低目标的一致性。而且,采用全部成本作为定价基础会降低X部门降低其成本的意愿,因为无论X部门生产MF-14花了多少钱,反正都会由Y部门来承担。为了降低全部成本法的局限性,ABC公司可以要求X部门采用作业成本法来确定产品的成本,通过成本动因来分配部门的间接制造成本,以此来提升产品成本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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