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郎在少年朋友郓哥的设计与帮助下,“捉奸情郓哥定计”,瞅准时机,要闯王婆家捉奸。混乱中西门庆钻入床下躲藏,经潘金莲的提醒,开门对着武大郎当胸一脚,踢伤武大郎后逃跑。伤害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种。轻微伤是治安案件,刑法管轻伤和重伤。武大郎被踢后五日不起,最少应该是轻伤。西门庆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潘金莲是教唆犯。
西门庆踢伤武大郎构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免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武大郎去王婆家捉奸,硬闯违法在先,但并不严重,最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内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武大郎身材矮小,手中也没有凶器,而西门庆“学得些好拳棒”,正确的正当防卫方式应该是格挡或者推开武大郎逃避,但是西门庆警告一下都没有就当胸一脚,以伤害的故意主动进攻,刑法评价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
如果武大郎手持可以致命的凶器,追赶西门庆到无路可逃,有被伤害之虞的,是可以正当防卫的;或者西门庆明确表示可以报警调解,武大郎依旧不依不饶,殴打西门庆或者潘金莲或者王婆,西门庆可以正当防卫,但也仅限于制止不法侵害,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突然想起来了,武松打虎,是正当防卫吗?在当今社会,会不会构成猎杀珍贵野生动物罪?
法律中有两个相近的概念,"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概念在民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
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仔细比较,正当防卫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是为了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法侵害比起危险,多了人的主观因素,老虎要吃武松,没有人的主观因素,所以武松打虎是紧急避险。
假设虎是人饲养的,听人指挥咬武松,那么武松打虎就是正当防卫;如果老虎自己溜达出去咬人,或者饲养人不让老虎咬武松但老虎不听,也是正当防卫,因为这时虎的行为是由于饲养人的管理疏忽管理过失,也有人的主观因素在。只有无人饲养的野生动物伤人,才构成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民法上都可能有赔偿责任,不同点是正当防卫如果明显过当,才负赔偿责任,而紧急避险,只要避险过当,对造成的损失就要赔偿。
武松被动打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有法彦“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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