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厦门律协《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十)

厦门律协《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十)

作者: 暖阳如沐厚积薄发 | 来源:发表于2024-04-29 16:16 被阅读0次

1、贷款人、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如何处理,贷款人将款项转给出具借条人以外的第三人,若借款人以此为由否认自己收到借款,法院会如何认定?

法院通常会结合借款人是否指定这个第三人为收款人、借款人是否知晓贷款人的转款行为、是否表示异议、后续是否有还款行为、案外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笔者注:如为第三人收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指定收款人】

2、贷款人未依照借款合同指定的第三人收款账户支付出借款,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监 35 号民事裁定认为,借贷双方约定,贷款人一次性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交付所借款项,但贷款人未按上述约定将出借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而是分多笔转入其他非指定账户的,从履行情况看,贷款人已将借款交付于借款人其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汇入指定账户,但并不意味贷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且从借款合同所指定的收款账户看,并无证据证明该账户存在特别之处。贷款人是否是一次或多次将借款汇入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或其他账户,均不影响借款人已收到该笔借款的事实,亦不影响借款人对已收到的款项的控制,也不影响借款人借款合同目的的实现。据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贷款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但也有法院认为,贷款人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系贷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而未认定为借款合同。

【笔者注:如变更收款账户的,建议签署补充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变更收款账户。变更收款账户后,再提供借款。】

3、借款人将借款还给中间人是否构成对贷款人的还款?

将借款还给中间人不构成还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应当直接向贷款人偿还,如对还款方式有特殊约定,应当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明确约定,并按约履行。如果借款人仅提交向第三人转账的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贷款人对此不予认可,此时借款人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认定不构成还款。

4、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经办律师如何做好接案笔录?

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办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接案笔录:

(1)明确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套路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放贷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2)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名为借贷实为买卖、理财、投资等法律关系;

(3)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砍头息;

(4)询问贷款人是否约定了利率标准,若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则应当告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询问贷款人出借资金来源以及出借资金如何支付给借款人及证据;

(6)询问贷款人借款人实际已归还借款本息的金额及还款途径、证据;

(7)询问贷款人是否有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8)询问贷款人借款时夫妻一方未共签时,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无证据时告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9)询问贷款人知晓的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贷款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在执行时无法查控到贷款人的财产的法律后果;

(10)明确告知贷款人应当遵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诉讼的义务。

【笔者注:借款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需考虑是否存在上述情形,以备应对纠纷】

5、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应注意什么?

当前人民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对于借款的真实性审查较为严格,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防范虚假诉讼的风险,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往一年甚至两年的全部双方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备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时查证双方的借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封闭走账等虚假诉讼情形。

6、如果借款到期,贷款人连续 3 年以上没有催要或起诉怎么办?

诉讼时效理论上届满了。但出借人/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签写借条、要求借款人支付一部分借款、正常继续催还。如借款人重新写借条、支付款项或同意支付借款,则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笔者注: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建议及时行权,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7、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入狱服刑,贷款人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借款人入狱服刑并不阻碍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参考文件: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2024年3月19日。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厦门律协《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十)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lmntfj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