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公民契约精神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签订“净身出户”协议,一般约定“如不忠则净身出户”。虽然“净身出户”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但却在民间广为流传,其转化为法律上的概念即为“忠诚协议”。签订忠诚协议后,如存在不忠之行为,守约方往往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而在学术界、司法实践界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判决,所以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必要做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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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忠诚协议的特点
- 夫妻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 效力分析
忠诚协议的特点
- 多数签订忠诚协议的背景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被发现,在向无过错方承认错误时,为取得配偶的信任或为避免争吵息事宁人,应无过错方配偶的要求而签订。少数情形时新婚夫妻为表达对爱情的忠贞维护婚姻的未定,双方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
- 签订的内容最常见的是,如果一方出轨,则离婚时(有些不以离婚为条件)将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或支付给无过错方配偶高额赔偿金。少数协议会涉及到如一方出轨,则不条件同意离婚或放弃子女的抚养权。
- 签订忠诚协议的形式多为书面,由无过错方配偶起草协议内容,而有过错一方则被动签字,不得提出异议,协议标题多为“协议书”、“保证书”、“承诺书”等。另一类情形是新婚夫妻积极主动地签订协议,夫妻任何起草均有可能,签订协议时平等自愿,目的自愿,目的是希望婚姻能长久稳定。这类协议的标题多为“婚姻协议”、“爱情协议”。
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订的,以夫妻彼此忠诚,不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为变更夫妻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义务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长期稳定,或是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

夫妻忠诚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只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原因在于:对于《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首先只是写在第一章“总则”中,而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涉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并未注明夫妻忠实义务,同时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除了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外,也没有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这说明,现行《婚姻法》并未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而是倡导性义务,换言之,夫妻之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将道德义务通过协议设定为契约义务。

效力分析
第一:变更人身关系的忠诚协议
- 以婚姻关系终止或过错方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此类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限制甚至剥夺夫妻一方离婚自由权的条款,或者改变法定的离婚程序的条款因违反婚姻法的明确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 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直接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对丧失子女监护权的,监护法律制度表明,监护资格的撤销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且人们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经审理后才有权撤销,故夫妻忠诚协议中自行约定过错方丧失子女监护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涉及子女探望内容时,均不得侵犯子女的利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方在婚内违反忠诚契约并非是中止其探望权利的法定事由,所以此类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二:变更财产关系的忠诚协议
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
- 一种是一方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过错方为表示自己悔过的诚意,愿意签订夫妻财产的约定,将共同财产权全部或部分给予对方。此种表面上看似夫妻忠诚协议,实则一种夫妻财产约定,该协议没有设定任何义务,也没有附任何条件,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并且协议内容与以后一方再出现不忠行为也无关系。此类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要件来判断。
- 另一种是一方怀疑或发现配偶有婚外情时,要求配偶就以后的婚姻生活忠实作出保证,并约定若再违约时,就丧失共同财产所有权或个人财产所有权。此类忠诚协议在符合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要求时,可赋予其法律效力。
另外需要考虑过错方丧失全部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否会导致其生存困难,导致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偿还个人债务变得不可能?否则,即使该协议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也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
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
该类忠诚协议约定赔偿金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应该认可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
以离婚时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该类协议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是有效的。如过错达到《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度时,此时存在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此时应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即可以对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选择,但应该对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限制“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选择其一后则另一请求权消灭”。否则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只是这种忠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

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持相当谨慎和保守的态度,部分忠诚协议的效力完全被否定的,部分忠诚协议在严格审查下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从上文可以看出变更人身关系的忠诚协议一般会认定为无效,而变更财产关系的忠诚协议可以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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