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回前半部内容,没有写到回目诗文里,我这里自创了两句回目诗文。
这天是二姨太李娇儿的生日,正好赶上也是韩道国老婆王六儿的生日,王六儿托人请西门庆过去,西门庆刚得了壮阳药,正好想试一试,就来到了王六儿家送了酒和簪子等生日礼物,然后两个人开始试胡僧送的壮阳药,效果不错。
怕西门庆错过二姨太李娇儿的生日,正室吴月娘让小厮玳安外面去找西门庆,玳安路过家门口的药铺,碰上秘书书童他们一帮人喝酒,玳安闲着没事揍了一顿书童,告诉书童,在这西门府里,生活秘书和机要秘书,谁应该服谁。
前面第94章第四十七回下,“西门枉法受赃,冤案申请再审”中,我们谈到东平府二审维持了提刑所做出的死刑判决,让人觉得有点怪,这半回故事里没有法律事件,抽空说一说古今审级的对比。
我国审级制度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也规定了一些繁简分流的一审终审的情况,比如民事案件的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案件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调解书;婚姻无效的判决等。再比如行政诉讼法案件的有关关税、课予租税及手续费;滞纳租税的处分;营业许可的拒绝、撤销;水利土木;查定土地属于官有、民有的区分等案件。
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死刑也是两审终审,只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很是特别,他们可以审理他们认为应该由他们审理的的第一审案件,属于一审终审,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此情况只在1980年审判“四人帮”出现过。
宋代的司法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宋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层级上分为路、州(府)、县三级,三级司法机关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案件审理。县级机关主要处理较轻的刑事案件,州级机关处理较重的案件,而路级机关则处理最重的案件。
宋代的路没有最高长官,而是由四个互不统属的平行机构,分别是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四司”。
安抚使司主要职责为防范外族入侵,各路的经略安抚使司“总一路兵政”。
转运使司掌握了一路的赋税,还兼领着地方的吏治。
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
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之司法,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就是大众所知的“提刑官”,属官有“检法官”、“干办公事”等。
宋代司法推行审、判相分离,在州一级司理参军负责审问,司法参军负责检断所适用的法条,供通判、知州依法判决时参考,在这个过程中,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不得会见商讨案情,违者重罚。
到了中央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县为基层司法机关。
到了中央是三司会审制,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案件,目的是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还有九卿会审制度,即由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各部门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体系之外还设立了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比如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中国古代审级也有繁简分流,分“笞、杖、徒、流、死”五刑,笞、杖一审终审,徒、流、死上报,最严重的死刑还要皇帝批准。《明会典》“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
笞(音吃chi一声,不是四声赤,也不念踏),是用竹板或荆条或鞭子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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