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作者: Wang66 | 来源:发表于2016-07-17 00:48 被阅读2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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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知乎看到了陈章鱼写的读书笔记,很全面细致,所以也贴于此,以供日后温习。
《洞穴奇案》:正义的 14 种译法


题记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本书简介

本书基于一个法律虚构案:几名探险者去深山探险遭遇山崩,他们被困于山洞,随后救援队立即展开救援,但因救援难度大,专家预计要二十多天才能打通洞口。救援队和受困者进行了数次沟通后,失去联络。在救援第32天时,洞口终于被打开。救援队得知受困者在得知救援队至少要二十天左右才能打开洞口,等待救援队等同于等待死亡后,他们几人以抽签形式决定杀死他们其中一员,然后吃他的尸体才得以撑到救援队的到来。
他们先被送往医院进行施救,随后被起诉故意杀人。
本书基于这个虚拟的案件,也虚拟了多份不同法官观点各异的陈词,这些陈词分别代表了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通过这些陈词来对法律进行思辨。

观点一:

“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若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

首先,被告人当时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的法律并不适用,他们只适应源自与当时所处环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而被告人当时一致同意接收并决定的方案就相当于一种契约,它是在特殊环境下的一种“宪章”或“法规”。
**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我们执行法律时是否一定是一字一句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某条街道泊车超过两小时就得罚款,但若本不会泊车超两小时,但因那条街道经常性堵塞从而造成泊车超两小时呢?是否一定得要严格按照法令文字执行呢?)
其次,被告人当时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当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奋起反抗攻击者,而不顾法律怎么规定。

观点三:

首先,反驳了“观点二”中“处于自然状态”的观点,确定是否处于自然状态的标准和界限很难界定,很难标准化。
然后,反驳了被告人是自我防卫的观点:一个人抵御别人对他的攻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深深根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而很显然,即为被告均不是本能反应而杀人的,而是深思熟虑,经过讨论后做出的。
最后,指出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观点四: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官的执行就是按照法律法典进行解释,然后根据法律条文做出判决,而不需要进行掺杂个人观念。

观点五: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不能陷于理论层面,而应该运用尝试来看这个案子。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所以不能忽视民意。对本案超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以象征性惩罚后释放。

观点六: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互相独立。

本案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非常简单的案子。从道德上而言,简单会导致无罪,从法律上说,简单却会导致有罪。
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
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理想中的正义。法律提现了特定时刻特定民族同意用来统治自己的理想正义,为了确保这种同意,法律必须接受每个人的个人理想所达成的诸多妥协。

观点七:

在自我防卫案件中容许预防性杀人的一个理由就是,我们认为在哪些不幸的场合某人不得不死,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人的死亡要好一些。
同样的,我们是如此真实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以牺牲一人来换取多人生还是笔“划算的交易”。
类似的,我们认为战争中杀掉大量敌军士兵以保护更多人民免于死亡是正义的。

观点八:

存活下来的探险者将阿门自己的生命看得比死者的生命更为珍贵。在法律看来,每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探险者们根本没有遇到障碍而不能遵守法律,他们是被诱惑而违法法律。他们太脆弱以致于无法抵制这种诱惑:选择不服从法律比选择法律更有利。


本书读起来并没有想象中流畅,其一是因为书中有一些专业术语及讨论,其二是每篇陈词既是一种观点的阐述,同时也反驳了其他法官的陈词中的观点,逻辑性比较强。这里只是记录了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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