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那么死刑执行人是不是也要被处以死刑呢?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在面包偷窃的案例中,当被告以饥饿来作紧急避难抗辩时,法官给予驳回。在本案中,有法官认为饥饿不能作为杀人的理由,紧急避难同样不成立。我完全同意饥饿不能作为偷窃、杀人的理由,但是我认为他们杀人的理由的不是因为饥饿,而是因为即便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极好的修养,超高的智力水平,处在他们的情景之下,恐怕也做不出更好的选择-杀掉一人当做食物,让剩下的人撑到救援队的到来。
他们以公平的方式选出牺牲者,已经认同生命都是平等且付诸实践。且从结果上来讲,一人牺牲五人生还的结果好过无人生还。有法官提出异议,他认为,在法律意义上,每个生命都是无价的,一条命和五条命都是价值是一样的,也就是六人全部牺牲的结果并不坏于五人获救,那么紧急避难的理由不成立。他的说法是正确的吗?如果六人全部死亡,社会失去了一笔无穷大的价值,即使有一人生还,社会失去无穷的价值,但也保留了无穷大的价值,所以相比于全部牺牲,五人生还是更好的结果。被告保全更多不得已放弃了一人,他们行为属于紧急避难。
无罪的判决所引发结果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
一位法官说,如果如果迫于生存压力,紧急避难的抗辩成立的话,那么没有合适器官移植就要死去的急症患者杀人获取器官,是不是可以生存权的紧急避难宣布无罪呢?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紧急避难抗辩将会成杀人犯的免死金牌,法律也就失去了威慑作用。实际上,与本案不同的是,人们会对绝症患者报以同情,但不会不认为他犯了谋杀罪,因为其他健康的人没有责任和义务给患者提供器官,强行活取器官是对生命权的践踏。本案中的无罪判决,也只是增加紧急避难的可能适用的情况,其影响局限在比较小的范围之内。
以上,我认为应该撤销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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